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第1079章:基督教灵粮世界布道会香港灵粮堂堂务委员会法团条例
颁布日期:20030401 颁布单位:香港
详题 版本日期 01/04/2004
基督教灵粮世界布道会香港灵粮堂
堂务委员会法团条例*
本条例旨在为基督教灵粮世界布道会香港灵粮堂堂务委员会成立为法团而订定条文。
(由2004年第2号第2条修订)
[1955年6月10日]
(本为1955年第23号)
注:
*与《2004年基督教灵粮世界布道会法团(修订)条例》(2004年第2号)所作的修订相关的保留及过渡性条文,见载于该修订条例的第3部(第5至17条)。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01/04/2004
本条例可引称为《基督教灵粮世界布道会香港灵粮堂堂务委员会法团条例》。
(由2004年第2号第3条修订)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4/2004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堂委会”(Council)指基督教灵粮世界布道会香港灵粮堂堂务委员会;
“堂委会成员”(CouncilMember)指根据第5(1)条委任的堂委会的成员;
“会友”(memberoftheChurch)指名列于第7条所提述的名册内的人;
“会章”(Constitution)指第8条所指的堂委会会章;
“灵粮堂”(Church)指基督教灵粮世界布道会香港灵粮堂(亦称为香港灵粮堂)整体,包括当其时它的所有教堂、学校及其他机构。
(由2004年第2号第4条代替)
第3条 成立为法团 版本日期 01/04/2004
堂委会─
(a)是一个法人团体;
(b)须以“TheCouncilofLingLiangWorldWideEvangelisticMissionHongKongLingLiangChurch"的英文名称及“基督教灵粮世界布道会香港灵粮堂堂务委员会”的中文名称命名;
(c)永久延续,并可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及审裁处起诉和被起诉;及
(d)须备有和可以使用法团印章。
(由2004年第2号第4条代替)
第4条 堂委会的权力 版本日期 01/04/2004
堂委会有全面的权力─
(a)管理、管治和经办灵粮堂;
(b)设立、管理、管治和经办堂委会认为合适的任何教堂、学校或教育或慈善机构;
(c)获取、购买、取得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和享用任何土地、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接受该土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
(d)获取、购买和管有任何货品或实产;
(e)将款项以存款于任何银行的方式投资,或投资于任何政府债券,或投资于任何土地或建筑物的按揭,或投资于任何法团或公司的债权证、债权股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
(f)按堂委会认为合适的条款,将当其时归属或属于堂委会的任何土地、建筑物、按揭、债权证、债权股证、股额、资金、股份、证券、船只、货品或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出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g)为任何慈善目的而作为任何财产或款项的保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
(h)接受馈赠、捐款及捐赠;
(i)向任何慈善组织或为教育、弘扬宗教、济贫或其他对社会有益的属慈善性质的目的而捐助和批给捐款;
(j)为将堂委会所获取或堂委会具有权益的任何土地单独或与其他人或其他人等共同发展与利用的目的而按堂委会认为合适的方式或条款及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约和作出各种安排;
(k)按堂委会认为合适的条款借入款项,以及以公开或私人募集款项的方式筹集款项;及
(l)概括而言,作出看来是为达致会章所订定的堂委会目标及宗旨而附带需要作出的其他事情,或作出看来是有助于达致该等目标及宗旨的其他事情。
(由2004年第2号第4条代替)
第5条 堂委会 版本日期 01/04/2004
(1)堂委会由会章所订定的成员组成,该等成员须按照会章委任及免任。
(2)堂委会的主席及副主席须按照会章由会友在会友大会上选出。
(由2004年第2号第4条代替)
第6条 会友大会 版本日期 01/04/2004
(1)会友的周年大会须每年于堂委会决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而任何2届周年大会之间相隔的期间不得超过15个月。
(2)在周年大会上,堂委会须按照会章将其收支结算表连同堂委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向大会呈交,以供会友审议及(如认为合适的话)通过。
(3)会友可考虑妥为列于周年大会的会议通知内的所有其他事务,而如认为合适的话,可就该等事务通过适当的决议。
(4)会友的特别大会可于年中任何时间按照会章召开。
(由2004年第2号第4条代替)
第7条 会友名册 版本日期 01/04/2004
堂委会须─
(a)备存一份会友名册;及
(b)按照会章将所有堂委会认为宜于接纳为会友的人的姓名记入名册内,以及按照会章将会友的姓名从名册中删除。
(由2004年第2号第4条代替)
第8条 堂委会的会章 版本日期 01/04/2004
(1)灵粮堂的原有会章即为堂委会的会章。
(2)在收到由最少三分之一的堂委会成员签署的申请,建议对会章作出任何增补、更改或修订(下称“建议修订”)时,堂委会须考虑该申请,而如建议修订获得四分之三的堂委会成员支持,则须召开会友大会考虑建议修订;如提出建议修订的决议获得过半数出席会议的会友通过,建议修订即属有效。
(由2004年第2号第4条增补)
第9条 登记 版本日期 01/04/2004
(1)堂委会须将下列文件递送公司注册处处长以办理登记─
(a)堂委会主要办事处的地址及任何更改该地址的通知;
(b)经堂委会的主席或副主席核证为正确的会章一份,以及经如此核证的任何对会章的修订;
(c)经堂委会的主席或副主席核证为正确的当其时的堂委会成员的姓名和地址的列表,以及经如此核证的任何对该等姓名和地址的更改;
(d)经堂委会主席或副主席核证为正确的任何根据第10条获授权签署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经如此核证的任何对该姓名和地址的更改。
(2)按照第(1)款办理的登记,须于自《2004年基督教灵粮世界布道会法团(修订)条例》(2004年第2号)生效日期*起计的28天内办理,或于自作出任何修订、更改或获授权人的委任(视属何情况而定)起计的28天内办理。
(3)为使任何拟与堂委会有往来的公众人士能确定会章的内容及堂委会成员的身分,任何人在缴付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4条就根据该条例第305条查阅文件而订明的费用后,可查阅任何根据本条登记的文件的副本,而该副本须以公司注册处处长认为适当的形式供查阅。
(4)堂委会于公司注册处登记任何文件,须缴付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4条就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文件而订明的费用。
(5)每份根据本条例递送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文件,均须符合公司注册处处长为使他能将该文件复印或为该文件制作影像纪录的目的而指明的规定。
(由2004年第2号第4条增补)
注:
*生效日期:2004年4月1日。
第10条 法团印章的使用 版本日期 01/04/2004
须盖上堂委会的印章的所有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均须盖上堂委会的法团印章及由最少4名获堂委会为此而授权的堂委会成员签署。
(由2004年第2号第4条增补)
第11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01/04/2004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或藉着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2004年第2号第4条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