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4-06-18
实施日期 2004-06-18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18/06/2004立法会于2004年6月16日根据《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第23(6)条提出和通过的决议。
(本为2004年第127号法律公告)
版本日期 18/06/2004
议决─
(a)将《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第23(1)条所提述的机场管理局的法定股本减少$6000000000至$30648000000;
(b)机场管理局须向政府派发现金$6000000000,而政府所掌管的该款额须记入立法局在1990年3月14日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条提出和通过的决议所设立的资本投资基金的帐户的贷项下;及
(c)自政府收取(b)段所提述的派发的日期起,机场管理局以往按照《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第23(3)(a)条以票面值发行并于发行时总值相当于$6000000000的股份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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