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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队(被羁留者的待遇)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11-14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11-14

实施日期 1997-11-14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14/11/1997

(第331章第13A条)

[1997年11月14日]

(本为1997年第53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14/11/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看管人员"(guardingofficer)指根据第5(1)条被委任为看管人员的事务队成员,而就任何被羁留者而言,指当时掌管羁留中心的看管人员;

"被羁留者"(detainee)指根据本条例第13A(2)(a)条或依据裁判官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20(3)或79(1)条作出的命令而被羁留在事务队办事处的人;

"逮捕/羁留纪录表"(arrest/detentionsheet)指根据第6条就被羁留者备存的纪录表或纪录文件;

"羁留中心"(DetentionCentre)指附表指明的并由入境事务处设置的羁留设施。

第2条 被羁留者须带往羁留中心 版本日期 14/11/1997

职级为总入境事务主任或以上的事务队成员如羁留或授权羁留任何被羁留者,他须安排将该名被羁留者带往羁留中心,并交由看管人员负责羁押。

第3条 通知亲属等事 版本日期 14/11/1997

被羁留者在被羁留后─

(a)授权作出该项羁留的事务队成员须在该名被羁留者要求下,立即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将该名被羁留者的下落通知其近亲或其特此指定的其他人士;及

(b)如该名被羁留者是公职人员,授权作出该项羁留的事务队成员须立即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将该项羁留以口头及书面形式通知其任职部门的首长。

第4条 与法律顾问通讯等 版本日期 14/11/1997

(1)被羁留者须获给予合理机会,以便与法律顾问通讯,并在一名事务队成员在场但听不见的情况下与其法律顾问商议,但若该等通讯或商议对调查有关的涉嫌罪行或对执法会构成不合理的阻碍或延迟,则无须给予上述机会。

(2)为了使依据裁判官的命令而被羁留的被羁留者准备其辩护,被羁留者须─

(a)获供应书写用品,而他写给其法律顾问及亲友的书信,须在尽量没有延迟的情况下邮寄或递送;

(b)获准与其法律顾问及亲友通电话,但若如此通电话对调查有关的涉嫌罪行或对执法会合理地相当可能构成阻碍,则该被羁留者不得获准如此通电话。

第5条 看管人员的委任及其职责 版本日期 14/11/1997

(1)处长可为施行本命令而委任事务队成员为看管人员。

(2)看管人员在负责羁押被羁留者期间,须对被羁留者的稳妥羁押及福利负责,并须就该名被羁留者而履行本命令施加于看管人员的其他职责。

(3)尽管第2条或本条有任何规定,看管人员可为进一步调查的目的,将被羁留者交由另一名事务队成员暂时羁押;在该情况下,该另一名事务队成员须负有第(2)款所提述的看管人员对被羁留者的责任和职责,直至他将该名被羁留者交回羁留中心由该名看管人员负责羁押为止。

第6条 个人羁留纪录的保存 版本日期 14/11/1997

(1)须就每名被羁留者备存一份纪录,名为逮捕/羁留纪录表,表内须记录以下事项─

(a)于被羁留者被羁留时立即记录的羁留理由;

(b)该名被羁留者的所有活动及会见、所提出的要求,以及获供应的膳食、物品及各项设施;及

(c)本命令规定须如此记录的其他事项。

(2)除第(1)款规定须记录的事项外,看管人员亦可在逮捕/羁留纪录表内记录他认为应记录的其他事项。

(3)除本命令另有规定外,看管人员须负责在逮捕/羁留纪录表内记录被羁留者由他负责羁押期间发生而规定须如此记录的所有事项。

第7条 对被羁留者的搜查 版本日期 14/11/1997

(1)被羁留者在被羁留时,须在被带往任何羁留室之前接受彻底搜查。

(2)搜查被羁留者时,须顾及体统和自尊,并尽量采取最合适而又切合寻找隐藏物品所需的方式进行。

(3)被羁留者须由一名相同性别的事务队成员搜查。

(4)被羁留者从羁留室带走之后,须在被带返该羁留室或带往另一羁留室之前接受搜查。

第8条 发现由被羁留者管有的物品 版本日期 14/11/1997

(1)任何发现由被羁留者管有的物品,如可供他用以伤害自己或逃离羁押,则须将之检去,并交由一名事务队成员保管;该成员须开列一份关于该等物品的清单,清单副本须交予该名被羁留者:但该名被羁留者如提出要求,则可获事务队成员准许他在该成员认为适合的期间及按该成员认为适合的条件,管有或使用该物品。

(2)除第(1)款另有规定外以及除看管人员须安排记录在逮捕/羁留纪录表内的理由外,被羁留者可保留必要衣物、一个助听器以及他因风俗习惯或宗教理由而需佩戴的头饰。

第9条 被羁留者的舒适 版本日期 14/11/1997

(1)须为被羁留者的舒适作出合理安排。

(2)被羁留者在接受提问或作出陈述时,以及事务队成员在进行提问或录取陈述时,双方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均须获提供座位。

(3)被羁留者可接受从外间送来的所需衣物,但该等衣物须经由事务队成员检查。

(4)须在事务队办事处过夜或渡过夜间大部分时间的被羁留者,须获提供睡床及适当寝具。

第10条 食物及饮料 版本日期 14/11/1997

(1)看管人员须作出合理安排,为被羁留者免费供应茶点,包括免费供应足够的食物。

(2)在不损害第(1)款的原则下,看管人员可准许被羁留者自费获取其他食物,但该等食物须经由事务队成员检查。

(3)被羁留者提出要求时,须获供应饮用水。

(4)被羁留者获供应或所取得的一切茶点及食物,详情均须记录在逮捕/羁留纪录表内。

第11条 提供浴厕设施及运动 版本日期 14/11/1997

在确保被羁留者不会逃走或伤害自己而需要的监管及其他措施的规限下,被羁留者须获给予足够的设施及机会,以便能洗濯、淋浴、剃须、如厕和做适量的运动。

第12条 生病或受伤 版本日期 14/11/1997

(1)在符合第(2)及(3)款的规定下,被羁留者如诉称生病或受伤、或看似生病或受伤,须在事务队办事处得到充足的医疗护理。

(2)凡医生作出建议,或找不到医生在事务队办事处进行诊治,被羁留者须押往别处接受医疗护理。

(3)如被羁留者入院留医,在所有时间他须一直由事务队成员看守,直至他以保释或其他方式获得合法释放为止。

第13条 被羁留者的投诉 版本日期 14/11/1997

被羁留者就其被羁留的情况或任何事务队成员的行为所作出的每项投诉,如非以书面作出,须由有关投诉是向其提出的事务队成员将之以书面记录,然后尽快呈报一名职级为助理首席入境事务主任或以上的事务队成员,并将此事记录在被羁留者的逮捕/羁留纪录表内。

第14条 女性被羁留者 版本日期 14/11/1997

(1)女性被羁留者通常须与男性被羁留者分隔开。

(2)女性被羁留者须由女性事务队成员看管,而除在紧急情况下,男性事务队成员若非由女性事务队成员陪同,不得进入有女性被羁留者在内的羁留室。

第15条 被羁留者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问题 版本日期 14/11/1997

事务队办事处一旦发生火警或其他紧急事故,被羁留于该处的被羁留者的安全最为重要;如他们的安全受到威胁,看管人员或事务队成员须将被羁留者押往最近的警署或其他适当地方。

第16条 手铐的使用 版本日期 14/11/1997

(1)只有在为了被羁留者本身安全或他人安全,或为了防止他逃走而有需要束缚他时,才可使用手铐。

(2)安排使用手铐的事务队成员,须将每次使用记录在逮捕/羁留纪录表内。

第17条 致被羁留者的告示 版本日期 14/11/1997

须在用作羁留被羁留者的每间房间的显眼处,以及事务队各办事处内易为被羁留者看见的其他显眼地方,张贴以下告示─

"被羁留者请注意

1.你可要求通知你的亲属或一位朋友你已被羁留。

2.在不会对进行调查或对执法构成不合理延迟或阻碍的前提下,你可与一名法律顾问通讯和商议。

3.你如根据裁判官的命令被羁留,为准备你的辩护,你会─

(a)获供应书写用品,而你的书信会在没有延迟的情况下邮寄或递送;

(b)在不会对进行调查或对执法构成阻碍的前提下,获准打电话给他人。

4.你可要求保释外出。

5.你如感到不适,请要求医疗护理。

6.你会获得免费供应足够的食物和茶点。除属基本需要的衣物外,你不得接受从外间送来的任何其他东西。但如你提出要求,则可获准自费得到外间送来的食物,但这些食物须经过检查。

7.饮用水会应你的要求供应。

Notice to Persons Detained

1. You may request that your relatives or a friend be informed of your detention.

2. Provided that no unreasonable delay or hindrance is caused to the processes of investigation 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you may communicate and consult with a legal adviser.

3. For the purpose of preparing your defence you will, if you have been detained on the order of a magistrate, be allowed-

(a) a supply of writing material, and to have your letters posted or delivered without delay;

(b) to make telephone calls, provided no hindrance is caused to the processes of investigation 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4. You may ask to be released on bail.

5. If you feel ill, ask for medical attention.

6. Adequate food and refreshment will be supplied free. You are not entitled to receive from outside anything except the basic necessities of clothing. However you may, if you request, be permitted at your own expense to have food from outside to be brought to you subject to inspection.

7. Drinking water will be supplied on request."。

第18条 太平绅士的探访 版本日期 14/11/1997

(1)事务队须为行政长官为此委派的太平绅士(在本条中称为到访太平绅士)提供方便,使他们能够探访被羁留者,并令他们信纳被羁留者是按照本命令及其他法律被羁留的。

(2)为施行第(1)款,到访太平绅士可在所有合理时间探访被羁留者,并可逗留一段合理时间。

(3)此等探访须记录在每名被羁留者的逮捕/羁留纪录表内。

(4)事务队各办事处均须备存一本中文名为"太平绅士探访纪录簿"而英文名为"VisitingJusticesReportBook"的簿册,而到访太平绅士须将其探访、观察所得及评语记录在该簿册内。

(5)记录在太平绅士探访纪录簿内的任何负面观察所得或评语,均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呈报处长或副处长

附表 版本日期 14/11/1997

[第1条]

羁留设施

九龙马头角道1号1及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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