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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建造)规例(二)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第VII部 地盘及楼面

  每幢建筑物外墙内的地面须以适当物料铺盖,以防止水分渗入。

  第33条 须铺面的地方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每幢建筑物每处外部地方的地面,除非以园景美化,否则须适当铺面。

  (2)上述经铺砌的表面须以不少于1比80的斜度,向接驳至地面水排水渠的集水沟隔气弯管或排水渠道倾斜。

  第34条 某些楼面须能防渗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间设有供水的房间,其楼面须以适当的防渗物料建造。

  第35条 仅高于外部地面水平的楼面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幢建筑物仅高于外部地面的楼面,以该楼面入口处计,其水平须高于外部地面或铺砌面的水平不少于150毫米。

  第36条 墙脚线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一墙脚线须牢固嵌砌于所附墙壁。

  第37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III部 墙壁

  在本部中─

  “覆盖层”(cladding)指加在任何建筑物外墙上的面层或建筑装饰。

  第38条 建筑物的外墙 版本日期 30/06/1997

  建筑物的每道外墙须以下列物料建造─

  (a)不少于225毫米厚的砌石;

  (b)不少于100毫米厚的素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

  (c)(a)或(b)段所述的任何物料,配以钢构架或钢筋混凝土构架;或

  (d)其他适当的物料,而其构造是永久、不可燃和不透水的。

  第39条 覆盖层 版本日期 30/06/1997

  (1)覆盖层─

  (a)须完全以不可燃物料建造,而其厚度、强度及耐久性,以及固定和受承托的方式及次序,须能使覆盖层长期保持稳定完整;及

  (b)须有足够的永久柔性横向和纵向接缝,以容许覆盖层及其所附的构筑物的差异移动。

  (2)使覆盖层稳固的任何金属暗销或嵌固件,须适当、永久和有足够的防腐蚀的保护。 第40条 墙壁不得有木料建于其内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砖墙、混凝土墙或砌石墙,不得有木料建于其内。

  第41条 防水分渗入的保护 版本日期 30/06/1997

  建筑物的每道墙壁,凡与可能引致潮湿的来源接触,须有足够的防止水分渗入的保护。

  第4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X部 幕墙

  在本部中─

  “幕墙”(curtainwall)指固定于承载构筑物上的非承载围封墙,而其恒载、外加荷载及风荷载是透过嵌固件转移至构筑物的。

  第43条 幕墙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每道幕墙须安全地承受组合恒载、外加荷载及风荷载,并将之传递至承载构筑物,而不会出现导致幕墙受损或减损其稳定性的变位或变形。

  (2)每道幕墙须─

  (a)完全以不可燃物料建造;及

  (b)按照与幕墙建造的设计和物料在结构上的使用有关的认可的工程原理,予以设计。

  (3)幕墙承托物与承载构筑物的连接,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承托物固定于其上的构件的结构完整性或性能。该等承托物须藉以下方式固定于构筑物上─

  (a)浇注锚固于结构混凝土构件上;或

  (b)焊接于结构钢构件上。

  (4)如有水或水分渗入幕墙的情况出现,或如无法防止冷凝,则须设有将任何渗漏或冷凝的水收集和排去的设施,而不致令幕墙受损。

  (5)如用于建造幕墙的物料或物料组合可受电解或化学作用影响,则该等物料的表面须予以处理或分隔至令人满意的程度,以防止腐蚀。

  (6)每道幕墙是否适当和足够,须以测试证明。

  第44条 规例的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X部 烟囱及壁炉

  本部适用于任何烟囱及烟道而其内部的大小在直径、宽度或阔度方面超逾200毫米或高度超逾3米。

  第45条 烟道的设置 版本日期 30/06/1997

  产生燃烧产物的每一器具须有足够设施将燃烧产物排出户外。

  第46条 烟囱及壁炉的建造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每一烟囱、烟道、壁炉地面及壁炉凹位─

  (a)须以不可燃物料建造,物料的性质、品质及厚度须不会不当地受热力、冷凝或燃烧产物影响;

  (b)其建造及厚度须能防止任何建筑物的任何部分着火;如属烟道,则其位置或所受遮护须能防止任何建筑物的任何部分着火。

  (2)每一烟囱的建造须符合以下规定─

  (a)外露面的温度不得高至导致建筑物接近烟囱的部分受损;

  (b)燃烧产物不得透过烟囱壁外泄。

  (3)每条烟道─

  (a)不论设于建筑物之内或之外,其位置或遮护方式须不会造成意外地损毁烟道的不必要危险,或对在建筑物内或附近的人构成不必要的危险;

  (b)终端的位置须使燃烧产物不能进入附近的窗或其他出入口、新鲜空气入口、机械通风设备入口或排气口。

  第47条 腐蚀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用于建造烟道或烟囱的金属,须有防腐蚀的保护。

  (2)如金属在某一组合下使用,会产生电解或化学作用而对烟道或烟囱的任何部分可能有不利影响,则不得使用该金属组合。

  (3)在烟囱或烟道穿过建筑物墙壁或屋顶之处,须设有适当的防水盖片,并须将不同的膨胀系数及电解或化学作用计算在内。

  第48条 屋顶须能不受天气影响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XI部 屋顶

  所有屋顶须能不受天气影响。

  第49条 平屋顶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与任何建筑物毗邻的平屋顶,其水平须低于任何毗邻的实用楼面空间不少于150毫米。

  (2)所有平屋顶须设有通道以进行保养。

  第50条 水泥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XII部 作结构用途的混凝土

  物料

  (1)混凝土所用的水泥须为普通、快硬或抗硫酸盐的波特兰水泥,其成分、制造及化学和物理特性须适合生产混凝土。

  (2)高铝水泥不得用于混凝土。

  第51条 骨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符合第(2)及(3)款的规定下,使用的骨料须为经压碎或未经压碎的天然矿物质,并须符合适合生产混凝土的品质和等级规定。

  (2)细骨料及粗骨料须分开用于混凝土。

  (3)任何含有内置金属的混凝土,不得混有未经清洗的海沙。

  第52条 水 版本日期 30/06/1997

  混凝土所用的水须为清洁、不含有害物质的淡水。

  第53条 外加剂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用于混凝土的外加剂,就更改混凝土的和易性、固化或硬化的速度或颜色而言,须是适当和有效的。

  (2)含有内置金属的混凝土所用的外加剂或含有抗硫酸盐波特兰水泥的混凝土所用的外加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超逾外加剂质量的2%或水泥质成分质量的0.03%,两者以较少者为准。

  第54条 钢筋 版本日期 30/06/1997

  混凝土所用的钢筋须为热轧钢筋条、冷轧钢丝或钢筋网,其成分、制造及化学和物理特性须是适当的。

  第55条 预应力钢筋束 版本日期 30/06/1997

  混凝土所用的预应力钢筋束须为高强钢丝和钢绞线,或经热轧的高强合金钢筋条,或经热轧和加工的高强合金钢筋条,其成分、制造及化学和物理特性须是适当的。

  第56条 一般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配料经设计的混凝土

  (1)除第60条另有规定外,每一等级的混凝土须为配料经设计的混凝土,并以指明等级强度及骨料标称最大尺寸表明,强度以兆帕斯卡为单位,加上D字尾,骨料尺寸则以毫米为单位。

  (2)任何混凝土配料的水泥含量,以每立方米压实混凝土计,不得超逾550公斤。

  (3)混凝土配料的氯化物总含量不得超逾表4所指明的限度,限度以配料中氯化离子与水泥质量的百分率关系表示。

  表4

  混凝土配料的氯化物最高总含量

  混凝土的种类氯化物最高总含量

  预应力混凝土

  蒸汽养护混凝土0.1

  以抗硫酸盐波特兰水泥制成的混凝土0.2

  含有内置金属并以普通或快硬波特兰水泥制成的混凝土0.35

  (4)所有混凝土须视作处于下列其中一种外露情况─

  (a)中度外露情况,即有足够的永久终饰保护的面层或有其他方式遮挡滂沱大雨的面层、埋入地下的混凝土接触土地的面层,以及持续浸在淡水里的混凝土所处的情况;或

  (b)严重外露情况,即外露于滂沱大雨或处于干湿交替环境的面层、处于高度冷凝或腐蚀性烟气中的面层,以及接触流动水溶液(包括海水)的面层所处的情况。

  第57条 配料经设计的混凝土强度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配料经设计的混凝土须按照表5具有就混凝土的个别应用而定的指明等级强度,但如应用于海洋工程或外露于腐蚀性特强的情况,则可规定具有较指明等级强度为高的等级强度。

  表5

  配料经设计的混凝土的等级强度及应用

  应用                        可准许的混凝土最低

  指明等级强度

  素混凝土(用于车路者除外)               15D

  以轻骨料制成的钢筋混凝土(中度外露情况)

  桩

  砌石挡土墙的束缚层

  行人路                        20D

  以轻骨料制成的钢筋混凝土(严重外露情况)

  以常重骨料制成的钢筋混凝土(中度外露情况)

  车路                         25D

  挡水构筑物(中度外露情况)

  以常重骨料制成的钢筋混凝土(严重外露情况)

  有后张力钢筋束的预应力混凝土(中度外露情况)        30D

  有后张力钢筋束的预应力混凝土(严重外露情况)

  挡水构筑物(严重外露情况)35D

  挡水构筑物(严重外露情况)包括挡咸水的构筑物

  有预张力钢筋束的预应力混凝土(中度外露情况)        40D

  有预张力钢筋束的预应力混凝土(严重外露情况)        45D

  (2)混凝土的水泥含量不得少于表6所定的适当的分量。

  表6

  以常重骨料制成的混凝土成品的最低水泥含量

  公斤/立方米

  最大40毫米骨料     最大20毫米骨料    最大10毫米骨料

  钢筋混凝土     260         290         340

  预应力混凝土    300         300         360

  (3)混凝土须按照第58条测试,以确定是否符合第59条所载列的指明等级强度。

  第58条 混凝土立方块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混凝土的抗压强度须以在混合后28天测试标准的150毫米立方块的方式厘定。

  (2)代表样本须从新浇混凝土中取出,以制造测试用的立方块,而每个样本须从单一批混凝土中取出。

  (3)从新浇混凝土取样的比率,最少为表7所指明者,而从任何一天内生产的每一等级的混凝土中最少须取出一个样本。

  (4)每个取出的混凝土样本,须以适当的方法制成2个立方块。

  (5)每个混凝土立方块须顺序编配号码,且不得重复或略去任何号码。

  (6)所有立方块须就地或在实验室内妥为养护,直至可供测试为止。

  (7)在混合后28天,所有立方块须以认可的方法作抗压强度测试,由同一样本制成的每对立方块的平均抗压强度须视为测试结果。

  表7

  取样率

  建筑物、建筑工程或街道的类型或部分       每个样本所代表的混凝土分量

  杆、长度多于3米的悬臂、柱、剪力墙、

  预应力构件及其他关键构件           10立方米或10批,两者以体积较小者为准

  实体筏基、桩帽、沉箱盖及大块混凝

  土挡土墙                   100立方米或100批,两者以体积较小者为准

  所有其他类型或部分              25立方米或25批,两者以体积较小者为准

  第59条 接受准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个别测试结果及以4次连续测试结果为一组的各重叠组的结果的平均结果符合表8所指明的准则,则须当作达到混凝土的指明等级强度。

  (2)如有多于4个测试结果,则当每次产生一个新的测试结果,须使用该测试结果及紧接的前3次测试结果,计算以4次连续测试结果为一组的每组结果的平均数,并查核是否符合准则。

  (3)如只得2次或3次测试结果,则就本条而言,该等结果须视作犹如是4次连续测试结果一样。

  表8

  抗压强度须符合的准则

  A栏                   B栏

  指明等级强度      4次连续测试结果的平均数最少     任何个别测试结果不

  须超逾指明等级强度下列数值     得少于指明等级强

  度减去下列数值

  20D及以上        5兆帕斯卡             3兆帕斯卡

  20D以下         2兆帕斯卡             2兆帕斯卡

  (4)如根据以4次连续测试结果为一组的任何一组结果所厘定的平均强度不符合表8内A栏的规定,则该组第一个及最后一个样本所代表的两批混凝土及介乎其中的各批混凝土须当作未达到指明等级强度。

  (5)如某一个别测试结果不符合表8内B栏的规定,则只有该样本所取自的一批混凝土才当作未达到指明等级强度,但以4次连续结果为一组而当中出现该个别测试结果的各组结果的平均数均须符合表8内A栏的规定。

  (6)如有任何测试结果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则须作出调查,以确定测试结果所代表的混凝土是否可接受。

  (7)就指明等级强度在20D及以上的混凝土而言,由同一样本制成的任何一对立方块的抗压强度之间的差距,如超逾该对立方块的测试结果的15%,则须采取行动,以确保第58条所规定的取样和测试程序获依循。

  (8)就指明等级强度在20D及以上的混凝土而言,由同一样本制成的任何一对立方块的抗压强度之间的差距,如超逾该对立方块的测试结果的20%,则该测试结果不得采纳,并须作出调查,以确定测试结果所代表的混凝土是否可接受。

  第60条 小型结构工程及非结构工程的混凝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订明配料的混凝土

  (1)当混凝土用于小型结构工程或非结构工程时,可以订明配料的混凝土代替配料经设计的混凝土。

  (2)订明配料的混凝土以指明等级强度表明,强度以兆帕斯卡为单位,加上P字尾。

  (3)订明配料的混凝土须视乎拟作用途而按选自表9并以重量配料的混配比例制成。

  (4)订明配料的混凝土须符合第51、52、54、61及62条的规定。

  (5)订明配料的混凝土所用的水泥须为普通波特兰水泥。

  表9

  订明配料的混凝土    指明        物料         每袋水泥所用骨料的重量公斤    等级              每袋45公斤的水泥     每袋50公斤的水泥    强度    10P       细骨料        145             160            20毫米粗骨料     185             205    15P       细骨料        120             130            20毫米粗骨料     165             180    20P       细骨料        95             105            20毫米粗骨料     145             160

  第61条 模板 版本日期 30/06/1997

  建造

  (1)混凝土的模板须安全地承托所有荷载的混合效应,使最终的混凝土构筑物保持在可接受的尺寸公差的限度内。

  (2)移走模板前须等待不短于表10所定的最短期间。

  表10

  拆除模板前须等待的最短期间

  模板类型移           走模板前须等待的最短期间

  柱、墙及大梁的垂直模板      12小时

  留有支柱的平板的底模板      4天

  留有支柱的梁的底模板       7天

  平板的支柱            10天

  梁的支柱             14天

  第62条 钢筋保护层的最少厚度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不抵触第XV部的条文下,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不包括灰泥荡面或其他外加覆盖物或饰面)不得少于钢筋的尺寸或表11所指明的尺寸,两者以较大者为准,而钢筋条两端的保护层不得少于25毫米。

  表11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的最少厚度    指明     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围封式建筑物    等级     外露情况     外露情况    强度                      内的平板及墙         中度   严重   中度    严重         毫米   毫米   毫米    毫米    毫米    20    30    ─    ─     ─     20    25    30    40    ─     ─     20    30    30    35    30     35     20    35    25    30    25     30     15    40    25    30    20     25     15    45    25    30    20     25     15

  (2)在海事工程中或如混凝土外露于腐蚀性特强的情况,或如混凝土以轻骨料制成,则保护层须适当地增厚。

  第63条 芯样测试 版本日期 30/06/1997

  进一步测试

  (1)如从外观检查认为混凝土有可疑,或如根据第59条混凝土当作未达指明等级强度,则构筑物内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可从混凝土的适当位置钻取足够数目的芯样而厘定。

  (2)芯样的标称最小尺寸,就40毫米的骨料而言,直径须有150毫米,就20毫米或少于20毫米的骨料而言,直径须有100毫米,而从芯样切割所得的测试样本的长度最少须为芯样直径的95%.

  (3)从混凝土钻取的芯样须以认可的方法制备和测试,以厘定抗压强度。

  (4)量度所得的强度不得因芯样在测试时的龄期而作出任何调整。

  第64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XIII部 挡土墙

  在本部中─

  “挡土墙”(retainingwall)指拦挡土或填土的构筑物。

  第65条 一般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挡土墙的设计与建造,须使其能在不减损任何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稳定性或不导致该等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受损的情况下,安全地承托其所拦挡的土或填土以及其他荷载。

  (2)小型挡土墙的设计与建造须符合第(1)款的规定,但获豁免受第66至84条规限。

  第66条 反滤物 版本日期 30/06/1997

  物料

  挡土墙所用的反滤物,在靠着泥土时,须能容许水流过,而又能限制泥土中的微粒的迁移。

  第67条 回填物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邻接挡土墙的回填土须由可压实以形成稳定填土的物料构成。

  第68条 土压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荷载

  由土或填土产生的压力须根据土力学理论厘定,并适当考虑周围环境可接受的变形。

  第69条 水压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水压力须以下述方法厘定─

  (a)对地质状况、地下水及地面水状况、设施及其他有关事项作出评估,并妥为顾及任何已提供的排水措施;或

  (b)任何其他适当方法。

  第70条 最低压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挡土墙的设计压力不得少于单位重量为每立方米5千牛顿的等量流体所造成的压力。

  第71条 挡土墙设计 版本日期 30/06/1997

  设计

  挡土墙须按照工程原理设计。

  第72条 荷载状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挡土墙的设计须妥为顾及在该墙的建造期间或使用年限内最繁重的荷载状况。

  第73条 地盘勘测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挡土墙的设计须以适当的地盘勘测所得的数据为根据。

  第74条 足够的安全系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挡土墙的设计须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能抵抗滑动、倾覆及极限承载损坏,以及能抵抗在挡土墙下横过的表面的损坏。

  第75条 设计土压力的真确性 版本日期 30/06/1997

  设计土压力与挡土墙的变形,须确保能够相配。

  第76条 砌石墙及大块混凝土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以无钢筋砌石或大块混凝土建造的挡土墙,其设计须不会令墙身或基础产生拉力。

  第77条 保持稳定性的排水措施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建造挡土墙相当可能会导致地下水位上升,以致相当可能会减损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稳定性,则须装置预防性的排水设施。

  第78条 排水系统的性能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任何排水系统是为减低任何可能施加于挡土墙的水压力而设的,则该排水系统的设计与建造,须使其不会在使用期间因泥土进入或任何其他因由而变作无效。

  第79条 明渠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每道挡土墙的顶部及前面,须有足够的按适当斜度敷设的渠道,或有按照第33条铺砌的表面,以排走任何渗流或地面水。

  第80条 在挖掘和建造期间须有的安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挡土墙在建造和挖掘的各阶段的设计,须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能防止管涌和底部隆起,亦须有确保挡土墙脚稳定性的足够的安全度。

  第81条 疏水孔 版本日期 30/06/1997

  对砌石挡土墙的进一步规定

  (1)每道砌石挡土墙正面须设有足够的疏水孔,但受《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48条规限的挡土墙除外。

  (2)每道砌石挡土墙背面须设有一层最少厚300毫米的排水和反滤物料。

  第82条 盖顶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以砌石建造的挡土墙须设有以混凝土或其他适当物料建造的恰当盖顶。

  第83条 须予叠砌和有基础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以砌石建造的挡土墙须予叠砌,并以沙浆牢固地并合,并有筑在坚硬的未扰动土地上或桩上的混凝土基础。

  第84条 须有的束缚层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以砌石建造的挡土墙如高度超逾4米,则须有一层或多于一层以下述物料建造的束缚层─

  (a)最少有300毫米深的混凝土;或

  (b)钢筋混凝土。

  (2)基础与第一层束缚层之间的垂直距离,及任何2层相邻的束缚层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超逾2米。

  第85条 由建筑事务监督准许掘井或重新开井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XIV部 井

  未获建筑事务监督准许,不得开掘或重开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相关的井。

  第86条 性能 版本日期 30/06/1997

  井的设计、建造与操作,不得减损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稳定性,或导致其受损。

  第87条 在某些地方禁止掘井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任何化粪池、污水池、集污槽的邻近范围,或在任何污泥地,不得掘井。

  第88条 井须予遮盖和衬砌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每口井的顶部须有适当保护,以防止任何地面水或淤泥水直接流入。

  (2)每口挖掘而成的井,如完成后直径大于500毫米,而且并非从坚石开掘,则须在整个深度以砖块或其他适当物料妥为衬砌。

  (3)每口完成后直径小于500毫米的井,如侧壁需要承托,则须妥为衬砌。

  (4)每口井的衬层须将井围封至地面水平之下某一足够深度,以防止污染。

  (5)任何井如有可能因从地下抽出的微粒累积而变作无效,则须设有适当的反滤物。

  第89条 须有的安全措施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每口完成后直径大于500毫米的井,须在整个深度设有适当地安装的、相距不多于600毫米的梯级横档或脚踏。

  (2)每口完成后直径大于300毫米的井,如没有设置固定水泵装置,则须围绕井的顶部设有高度不少于750毫米的适当护墙。

  (3)所有设有固定水泵装置的井,须设有稳妥地安装的、可以锁上的盖,以防止公众人士进入,而所有其他的井亦须装有紧合盖。

  第90条 耐火结构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XV部 耐火结构

  每幢建筑物的设计与建造,须─

  (a)将建筑物分为多于一个隔室,以阻止火势在建筑物内蔓延以及阻止火势蔓延至附近的建筑物;

  (b)藉分隔墙和楼面将建筑物内不同的用途分隔,以及将建筑物与任何毗邻的建筑物或地盘分隔,以备有足够能力抵抗火势和烟的蔓延;

  (c)使建筑物在火警发生时能维持其稳定性;及

  (d)顾及建筑物的位置而备有足够的能力抵抗火势由一幢建筑物的屋顶蔓延至另一幢建筑物。

  第91条 窝藏虫鼠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XVI部 杂项

  任何建筑物的建造,不得容许窝藏任何虫鼠。

  第92条 (已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略去)

  第93条 过渡性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在本规例实施后12个月内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建筑工程、街道工程、升降机工程或自动梯工程的图则,如任何该等图则符合本规例实施前的法律条文,建筑事务监督可予批准,并就该等图则所显示的工程的展开给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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