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211章第28(1A)条)
[1993年2月26日]
(本为1993年第4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架空缆车(操作及保养)规例》(第211章,附属法例)第4或5(7)条而提出申请所须缴付的费用,为附表列出的费用。
第3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附表 版本日期 24/11/2000
[第2条]
申请的性质
费用$
1.根据《架空缆车(操作及保养)规例》(第211章,附属法例)第4条认可为─
(a)检测员3675
(b)合资格的人2055
(c)控制员2055
(d)操作员1395
2.根据《架空缆车(操作及保养)规例》(第211章,附属法例)第5(7)条修订有限制的认可证明书1395
(1994年第112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598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0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7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3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7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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