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香港法规

架空缆车(费用)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11章第28(1A)条)

[1993年2月26日]

(本为1993年第4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架空缆车(操作及保养)规例》(第211章,附属法例)第4或5(7)条而提出申请所须缴付的费用,为附表列出的费用。

第3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附表 版本日期 24/11/2000

[第2条]

申请的性质

费用$

1.根据《架空缆车(操作及保养)规例》(第211章,附属法例)第4条认可为─

(a)检测员3675

(b)合资格的人2055

(c)控制员2055

(d)操作员1395

2.根据《架空缆车(操作及保养)规例》(第211章,附属法例)第5(7)条修订有限制的认可证明书1395

(1994年第112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598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0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7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3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78号法律公告)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