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214章第3条)
[1984年8月25日]
(本为1984年第30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十进制修订(杂项条文)令》。
第2条 一般禁止在文件内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版本日期 01/09/1999
除第3条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或之后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呈交的文件内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1999年第198号法律公告)
第3条 可继续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情况 版本日期 01/09/1999
至本命令的生效日期后一年为止,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呈交的文件,如属以下情况,则须继续采用非十进制单位─(1999年第198号法律公告)
(a)该等文件是对其他已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文件作出修订,或在其他方面与该等其他文件有关;及
(b)该等其他文件是在本命令生效日期前呈交,但如该等其他文件已再予呈交并已采用十进制方式代替以往采用的非十进制方式者,则属例外。
第4条 禁止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两者并用 版本日期 01/09/1999
在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呈交的文件内,不得一并载有对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的提述。
(1999年第198号法律公告)
第5条 修订指明的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不损害第2、3或6条的原则下,附表第1栏内所指明的条文须予修订,每当附表第2栏内与该等条文相对之处指明的词句出现时,须将该等词句删去,而代以附表第3栏内与该等条文相对之处所指明的词句。
第6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任何处所或设备而言,如其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时已包括在根据附表第1栏内所指明的条文而发给的牌照、准许证或其他授权文件内,或包括在该等牌照、准许证或其他授权文件的申请中,则只要已将或会将该处所或设备包括在内的牌照、准许证或其他授权文件仍然有效或经续期而仍然有效,第2栏内所指明的提述须犹如该等提述不曾受本命令影响一样而继续适用。
附表 版本日期 01/09/1999
附表
[第5及6条]
条文删去词句取代词句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第230章)(已将修订编入)
(1999年第19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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