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268章第18条)
[1951年7月1日]
(本为1951年第15号附表2第III部)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通讯社注册规例》。
第2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适用于已获注册主任根据《报刊注册及发行规例》(第268章,附属法例)第18条宣布他信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社∶其新闻通报只在香港发送给根据上述规例注册的本地报刊。
(1988年第94号法律公告)
第3条 通讯社的注册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通讯社均须按照本规例注册。
第4条 须向注册主任提供的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达成注册,第5条所指明的其中一人须向注册主任提供附表表格1所指明的详情,并须核证该等详情及他本人的描述均属正确。
(1988年第94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173号法律公告)
第5条 须由东主等核证的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指明的详情须由通讯社东主或经理提供并核证。
第6条 如详情有所更改或发现不确须提供替代详情并予核证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任何指明的详情有所更改或发现不确,第5条所指明的人须于7天内向注册主任提供附表表格2所指明的替代详情,注明根据第4条提供的详情有何更改,并须核证该等替代详情及他们的描述正确∶(1988年第94号法律公告)
但如该等人士中的一人遵从本条的规定,则就所如此提供的替代详情而言,由本条施加于任何其他人的义务须当作已经解除。
第7条 编辑身分的改变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编辑不在香港或实质上停止行使编辑的职能,他的编辑身分须当作已有所更改。
(1988年第94号法律公告)
第8条 公司或商号须如何提交核证书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有关详情如是由公司提供,核证书须由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提交,如是由商号提供的,核证书则须由商号的合伙人提交。
第9条 除非遵从规例否则禁止印刷及出版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非本规例内关于通讯社的全部规定已获遵从,否则任何人不得印刷或出版或继续印刷或出版,亦不得充任或继续充任通讯社的编辑。
第10条 通讯社注册纪录册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按照本规例的条文提供的详情须由注册主任备存,作为通讯社注册纪录册。
(1988年第94号法律公告)
第11条 查阅及摘录通讯社注册纪录册资料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在缴付每次查阅费$28后,即可查阅任何通讯社注册纪录册,而在缴付每份摘录费$115后,则可要求注册主任核证任何通讯社注册纪录册的一份摘录。
(1988年第94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56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第12条 详情副本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册主任须─
(a)在有人根据第4条向他提供附表表格1所指明的详情而将某通讯社注册后;及
(b)在有人根据第6条向他提供附表表格2所指明的替代详情后,将表格1或表格2(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副本以邮递方式送交表格内指名的每一人。
(1988年第94号法律公告)
第13条 注册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根据第3条进行注册须缴付费用$785。
(2)注册有效期间,除首年外,每年须缴付年费$785,并须于注册的完成日期的周年缴付。
(3)根据第6条提供替代详情,每次须缴付费用$83。
(1988年第94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56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第14条 豁免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4号第3条
(1)注册主任可豁免任何通讯社受本规例的全部或任何条文规限。
(2)任何根据第(1)款寻求豁免通讯社受规限的人,如因注册主任根据该款所作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藉呈请书的方式向行政长官提出上诉,而行政长官则─(1999年第34号第3条)
(a)可为考虑该宗上诉而视该呈请书为完整;及
(b)可维持、更改或推翻该决定,或以他认为合适的其他决定代替该决定,或作出他认为合适的其他命令。
(3)在将注册主任的决定以书面向某人作出通知之时起计的7天届满后,该人即不得行使第(2)款所订定的上诉权利。
(1988年第94号法律公告)
第15条 罪行及罚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违反第3、4、5、6或9条,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1954年A27号政府公告;1988年第94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6及12条]
表格1
本地报刊注册条例
(第268章)
通讯社注册规例
通讯社东主及经理、新闻通报承印人、
出版人及编辑的详情
通讯社名称......
通讯社地址..........
东主全名.......
东主营业地址..............电话:..................
*东主香港身分证号码..东主签署或盖章................
经理全名.........
经理营业地址...............电话:............
*经理香港身分证号码.........
经理签署或盖章........
新闻通报承印人全名......
承印人营业地址.......电话:.......
*承印人香港身分证号码......
承印人签署或盖章.....
新闻通报出版人全名.....
出版人营业地址......电话:......
*出版人香港身分证号码.....
出版人签署或盖章.....
新闻通报编辑全名.....
编辑营业地址..........电话:..........
*编辑香港身分证号码....
编辑签署或盖章....
本人核证上述详情及本人描述均属正确。
**填报人签署∶.....
填报人描述∶....
(东主/经理/或其他述)
日期∶...........
注∶*(i)凡并无持有香港身分证,应填写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号码。
如属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应填写公司注册号码。
**(ii)如属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填报人应为该公司或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
如属商号或合伙,填报人应为该商号或合伙的合伙人。
表格2
本地报刊注册条例
(第268章)
通讯社注册规例
更改通讯社或新开通报详情
详情现有详情替代详情**更改
日期
通讯社名称
通讯社地址......
东主全名
东主营业地址.......
电话∶...
电话∶......
*东主香港身分证号码
新东主签署或盖章
经理全名
经理营业地址.....
电话∶......
电话∶......
*经理香港身分证号码
新经理签署或盖章
新闻通报承印人全名
承印人营业地址.....
电话∶.....
电话∶.....
*承印人香港身分证
号码
新承印人签署或盖章
新闻通报出版人全名
出版人营业地址....
电话∶....
电话∶.....
*出版人香港身分证
号码
新出版人签署或盖章
新闻通报编辑全名
编辑营业地址.....
电话∶...
电话∶......
*编辑香港身分证号码
新编辑签署或盖章........
本人核证上述详情及本人描述均属正确。
**填报人签署∶......
填报人描述∶.......
(东主/经理/或其他描述)
日期∶....
注∶*(i)凡并无持有香港身分证,应填写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号码。
如属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应填写公司注册号码。
**(ii)如属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填报人应为该公司或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
如属商号或合伙,填报人应为该商号或合伙的合伙人。
**(iii)凡所提供的详情维持不变,填上“并无更改”。
(1988年第94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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