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369章第111(2)条)
[1984年4月6日]
(本为1984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S.I.1981/572U.K.)第79条,凭借《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111条及附表所适用于香港者,本人,海事处处长,获总督委任为该条例第111(2)条所指的获授权人,在信纳下文所指明的其他安排至少如上述规例第13(2)条所规定的安排一样有效的情况下,现准许下文第2条所适用的任何在香港注册的英国船舶就起居舱及控制站的走廊舱壁作出下述安排,即─
(i)走廊舱壁须以认可的‘B'级可能燃烧镶板建造;
(ii)舱壁须由甲板延伸至甲板;或须安装以至少19毫米厚的‘B'级非可能燃烧镶板造成的舱内铺板;及
(iii)在船舶的整个起居舱、服务舱和控制站须安装有效的自动火警探测系统。
注:
*"《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乃“MerchantShipping(CargoShipConstructionandSurvey)Regulations1981"之译名。
第2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在香港注册的英国船舶,如管有一份载有与上文第1条相类的条款但属根据《1965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则》#(S.I.1965/1104U.K.)第38条作出的公告,则此项准许即适用于该船舶。
注:
"《1965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则》”乃“MerchantShipping(CargoShipConstructionandSurvey)Rules1965"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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