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7章第51条文)
[1981年8月1日]
(本为1981年第24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电车条文例(修订车费)公告》。
第2条 车费率的修订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文例第50(1)条文指明为3角的车费率予以修订为附表所指明的车费率。
附表 版本日期 21/03/1998
[第2条文]
车费率
每程
1.12岁或以上的人$2
2.12岁以下的人(由12岁或以上的人陪同的3岁以下的人除外)$1
3.由12岁或以上的人陪同的3岁以下的人免费
每票
4.月票(只在当个公历月有效)$170
5.游客纪念票(由发出车票当日(包括发出车票当日)起计连续4天有效,乘搭电车次数不限;此车票只售予根据《入境条文例》(第115章)获准以访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人士)(1997年第80号第103(1)条文)$30
(1996年第53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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