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香港法规

电车条文例(修订车费)公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7章第51条文)

[1981年8月1日]

(本为1981年第24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电车条文例(修订车费)公告》。

第2条 车费率的修订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文例第50(1)条文指明为3角的车费率予以修订为附表所指明的车费率。

附表 版本日期 21/03/1998

[第2条文]

车费率

每程

1.12岁或以上的人$2

2.12岁以下的人(由12岁或以上的人陪同的3岁以下的人除外)$1

3.由12岁或以上的人陪同的3岁以下的人免费

每票

4.月票(只在当个公历月有效)$170

5.游客纪念票(由发出车票当日(包括发出车票当日)起计连续4天有效,乘搭电车次数不限;此车票只售予根据《入境条文例》(第115章)获准以访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人士)(1997年第80号第103(1)条文)$30

(1996年第53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