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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安全)(携载航海刊物)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69章第108条)

[1989年5月19日]

(本为1989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携载航海刊物)规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9/06/2000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内河航限”(rivertradelimits)的涵义与《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航海通告”(NoticestoMariners)指由认可海道测量师出版或发出的航海通告;(2000年第32号第48条)

“无线电航海警告”(RadioNavigationalWarning)指从任何来源接收的任何无线电讯息,该讯息警告在航行中有任何危险或危害或任何助航设备有任何改动或失误;

“认可海道测量师”(recognizedhydrographer)指─(2000年第32号第48条)

(a)附表2指明的任何海道测量师、组织或海事主管当局;及

(b)任何国家内,妥当地行使附表2指明的任何海道测量师、组织或海事主管当局的职能或与该等职能相类的职能的国家机关。(2000年第32号第48条)

第3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适用于所有香港注册船舶,但下述船只除外─

(a)长度不超逾13.7米的船只;及

(b)航程不超越香港水域的船只。

第4条 船舶安全操作海图的规格 版本日期 09/06/2000

对船舶的安全操作有需要或属合宜的海图,须符合下述规格─

(a)按比例绘画并载有足够详细资料,使能就海图所包括的水域清楚显示下述各项─

(i)船舶在该等水域航行时可使用的所有航海标记;

(ii)所有影响该等水域的已知危险;及

(iii)关于适用于该等水域的任何分道航行制、双向航线、建议航迹、沿岸通航带与深水航线,以及在该等水域内须避开的区域;

(b)由认可海道测量师出版;及

(c)在任何情形下均属可取得的最新版本,而且─

(i)如属认可海道测量师所出版的海图,则该海图已根据可取得的最新有关航海通告及无线电航海警告予以更正和载有最新资料;及

(ii)如属非认可海道测量师所出版的海图,则该海图已予以充分更正和载有最新资料。

(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2号第48条)

第5条 指示及资料的规格 版本日期 09/06/2000

对船舶的安全操作有需要或属合宜的指示及资料,须为附表1所述的刊物所载的指示及资料,而该等刊物─

(a)为可取得的最新版本,并收纳最新的有关补充资料;及

(b)(除非附表1就该等刊物述及其各别的出版人)为认可海道测量师所出版者,或具有与认可海道测量师的刊物同等的水准与内容。(2000年第32号第48条)

第6条 船舶须携载航海刊物 版本日期 05/11/1998

每艘出海或企图出海的船舶须携载─

(a)不少于一份符合第4条指明的规定且适用于原订航程每一部分的海图;及(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b)(除只在内河航限内操作而并非客船的船舶外)载有根据第5条所指明的对船舶的安全操作有需要或属合宜的指示及资料、并适用于原订航程的连同英文本的各种刊物,每种该等刊物不少于一份。

附表1 刊物、指示及资料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5条]

刊物

1.国际讯号规则

2.商船公告

3.海员手册

4.航海通告(2000年第32号第48条)

5.航海天文历(2000年第32号第48条)

6.航用表

7.无线电讯号列表

8.航标表(2000年第32号第48条)

9.航路指示

10.潮汐表

11.潮汐水流图

12.船舶所携载的助航设备的操作与维修指令

附表2 版本日期 09/06/2000

[第2条]

海军海道测量师

(2000年第32号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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