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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缔约方)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62章第4(1)及8(2)条)*

[1985年4月10日]

(本为S.I.1985/443)

注:

*本命令根据《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令》+(1971c.19U.K.)第2条订立。参阅1994年制定的《海上货物运输条例》(第462章)第4(1)及8(2)(a)条。

+"《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令》”乃“CarriageofGoodsbySeaAct1971"之译名。

第1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1985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缔约方)令》(有关文字因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证明属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若干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则国际公约》(a)(经由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议定书(b)修订者)的各个缔约国家,和该等各别作为缔约国家所涉的领域,均列于本命令的附表内。

注:

(a)Cmd.3806(b)Cmnd.6944。

"《统一若干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则国际公约》”乃“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之译名。

第3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

[第2条]

缔约国家 各别作为缔约方 经修订的公约

所涉的领域 的生效日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1977年6月23日

萌岛 1977年6月23日

百慕达 1981年2月1日

英属南极领域 1984年1月20日

英属维尔京群岛 1984年1月20日

开曼群岛 1984年1月20日

福克兰群岛 1984年1月20日

福克兰群岛属地 1984年1月20日

直布罗陀 1977年12月22日

蒙特塞拉特岛 1984年1月20日

特鲁克群岛及凯科斯群岛 1984年1月20日

比利时王国 比利时 1978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9年第64号第3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7年7月1日

丹麦王国 丹麦 1977年6月23日

厄瓜多尔共和国 厄瓜多尔 1977年6月23日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埃及 1983年4月30日

芬兰共和国 芬兰 1985年3月1日

法兰西共和国 法国 1977年6月23日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1979年5月14日

黎巴嫩共和国 黎巴嫩 1977年6月23日

荷兰王国 位于欧洲的荷兰王国 1982年7月26日

挪威王国 挪威 1977年6月23日

波兰人民共和国 波兰 1980年5月12日

新加坡共和国 新加坡 1977年6月23日

西班牙 西班牙 1984年2月14日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斯里兰卡 1982年1月21日

瑞典王国 瑞典 1977年6月23日

瑞士联邦 瑞士 1977年6月23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叙利亚 1977年6月23日

汤加王国 汤加 197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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