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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对制备、包装、提供危险品以予空运和对危险品加上标记、标签以予空运作出管制,以策安全,以及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85年9月9日] 1985年第267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5年第38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条例》。

宪报编号: 36 of 1999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6号第3条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包装”(packing)指将有关的物品及物质包好、封在容器内或以其他方式牢固的技巧与操作;

“包装用品”(packaging)指为符合技术指令的最低包装要求而制造的任何容器,以及使该容器发挥其载物功能所需的任何其他组成部分或物料;

“包裹”(package)指包装用品及其内盛载的物品及物质,包括为方便处理而放置或排列在一个盛器或封载用品内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的包裹;

“危险品”(dangerous goods)指技术指令内所列的任何物品或物质,以及虽非名列于技术指令内但其特性是与技术指令所载物品及物质一般分类的其中一类的特性相对应的任何物品或物质; (由1985年第52号第2条修订)

“住宅处所”(domestic premises)指完全或主要用作住宅的处所;

“技术指令”(Technical Instructions)指依据附件而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所作的决定而批准和发布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

“附件”(Annex)指在芝加哥举行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席上并于1994年12月7日开放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 (由1999年36号第3条修订)

“处长”(Director)指民航处处长。

*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乃“Council of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之译名。

+ "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乃“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之译名。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包装”(packing)指将有关的物品及物质包好、封在容器内或以其他方式牢固的技巧与操作;

“包装用品”(packaging)指为符合技术指令的最低包装要求而制造的任何容器,以及使该容器发挥其载物功能所需的任何其他组成部分或物料;

“包裹”(package)指包装用品及其内盛载的物品及物质,包括为方便处理而放置或排列在一个盛器或封载用品内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的包裹;

“危险品”(dangerous goods)指技术指令内所列的任何物品或物质,以及虽非名列于技术指令内但其特性是与技术指令所载物品及物质一般分类的其中一类的特性相对应的任何物品或物质; (由1985年第52号第2条修订)

“住宅处所”(domestic premises)指完全或主要用作住宅的处所;

“技术指令”(Technical Instructions)指依据附件而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所作的决定而批准和发布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

“附件”(Annex)指199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代联合王国政府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

“处长”(Director)指民航处处长。

*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乃“Council of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之译名。

+ "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乃“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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