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本条例旨在禁止推广层压式推销计划,并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80年9月1日] 1980年第19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0年第25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货品”(goods) 包括所有非土地实产及据法权产;
“推广”(promote) 指设立、宣传、管理或协助管理层压式推销计划;
“报酬”(reward) 包括退款、佣金、折扣或折让,但不包括就推销示范设备及物料而支付的款项,而该等设备及物料是以不超过其公平市值的价格供应以及没有予以转售的;
“层压式推销计划”(pyramid selling scheme) 指一项计划,而藉着该项计划─
(a) 一名该项计划的参与者获授予特许或权利介绍另一名参与者加入该项计划,而后者亦获授予该项特许或权利,并可进一步扩大获授予该项特许或权利的人士的连锁网络,即使参与者的数目可能会有限制,或可能会有影响取得该项特许或权利的资格的进一步条件亦然;及
(b) 一名参与者在介绍另一名参与者加入该项计划之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收取报酬,而报酬(不论全部或部分)并非按其本人或该另一名参与者所实际销售的或透过该另一名参与者而实际销售的货品或服务的公平市值而计算的。
第3条 推广层压式推销计划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明知而推广层压式推销计划,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3年。
第4条 董事、合伙人等的法律责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凡任何并非法团的团体的成员或任何法人团体犯了本条例所订的罪行─
(a) 如属法人团体的情况,在该罪行发生时任何身为该法人团体的董事、秘书、主要高级人员或经理的人;或
(b) 如属并非法团的团体的成员的情况,在该罪行发生时任何身为该并非法团的团体的合伙人、干事、成员或经理的人,
而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当时正以或看来是以任何一种该等身分行事的人,亦犯相同罪行。
(2) 凡第(1)款所提述的人被控犯了本条例所订的罪行,该人如证明该罪行是在未经其同意或纵容的情况下犯的,以及经顾及该人职能的性质及所有其他情况,该人已尽了应尽的努力以防止该罪行发生,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第5条 判给补偿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即使任何其他条例另有规定,凡任何人被裁定犯本条例所订的罪行,法庭除可判处可按法律另行判处的刑罚外,亦可命令该名被如此裁定犯罪的人,将一笔法庭认为合理的款项付给任何曾因该罪行而蒙受经济损失的人作为补偿。
(2) 根据第(1)款被命令作为补偿的款项,可由有关命令的受惠人作为民事债项予以追讨。
第6条 权利及申索的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并不影响任何人针对任何因本条例而停止推广层压式推销计划的人而强制执行任何权利或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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