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155章第81(3)条)
[1991年8月1日]
(本为1991年第30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指明因数(认可机构的财务风险)公告》。
第2条 指明因数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第81(2)(c)条,现就附表第2栏内所描述而在本条例附表3的B表提述的项目,于附表第3栏内指明其因数。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资产负债表外的项目
附表3
B表的
项目 项目性质 信贷换算因数
1. 直接信贷替代项目
与直接给予信贷一样带有相同信贷风险的不可撤销的、资产负
债表外的义务。这包括担保、信用证的保兑、作为贷款、证券
及除包括在第3项的承兑外的承兑(包括有承兑性质的背书)的财
务担保的备用信用证。 100%
2. 与交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在客户没有履行某项有合约约束、非财务上的义务时,由认可机
构向受益人付款的不可撤销义务所涉及的或有债务。这包括履约
保证、投标保证、担保及与某项交易有关的备用信用证。 100%
3. 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涉及与贸易有关的义务的或有债务。这包括信用证、贸易票据的
承兑、船务担保及任何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100%
4. 出售后再回购协议
认可机构向另一名人士出售一项贷款、证券或其他资产,但承诺
于议定的未来日子按议定的价格再购回该资产的安排。 100%
5. 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或其他交易
资产的出售,而资产持有人有权于议定的期间内,或如资产的价
值或信贷质素下跌时,将该资产交回认可机构的。 100%
6. 远期资产购买
承诺于指明的未来的日子,按预先安排的条款购买一项贷款、
证券或其他资产,包括根据一项由认可机构批给另一方的认沽
期权而作的承诺。 100%
7. 部分缴付款项的股份及证券(由认可机构持有)
该等股份或证券的发行人,可于未来日子催缴的该等股份或
证券的未缴款部分。 100%
8. 远期有期存款
任何由认可机构与另一方订立的协议,而藉该协议该机构将
于某个预定的未来日子,按议定的利率存款于该另一方。 100%
9. 票据的发行及循环式包销融通
在此等安排下,借款人可藉向市场重复发行票据而在预先界
定的期间内,在订明的限度内提取资金,而当该项发行证明
无法在市场配售时,须由该项融通的包销商承接未配售的数
额,或提供可用的资金。 100%
10. 原订1年以下期间到期的其他承诺,或可由认可机构在任何
时间无条件取消的其他承诺。 100%
11. 原订1年或1年以上期间到期的其他承诺。 100%
(1991年第365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