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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课税宽免(航运入息)(美国)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12章第49条)

〔1989年9月8日〕

(本为1989年第31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双重课税宽免(航运入息)(美国)令》。

(1989年制定)

第2条 关于各项安排的宣布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宣布─

(a)附表所指明的各项安排已与美国政府订立,旨在对美国政府的法律就得自船舶的国际营运的入息所施加的入息税及任何相类似性质的税项给予双重课税宽免;及

(b)即使任何成文法则另有规定,该等安排适宜对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征收的税项生效。

(1989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2条]

美国政府与香港政府对得自船舶的

国际营运入息给予双重课税宽免

藉互换照会而构成的协议

互换照会

照会1

美国总领事

香港税务局局长

香港税务局局长

欧阳富先生阁下∶

本人谨代表美国政府建议美国政府与香港政府签订一项协议,在对等的基础上就对方居民得自船舶(就本协议而言,“船舶”一词不包括飞机)的国际营运入息豁免征收入息税(就本协议而言,“入息税”一词在香港指利得税)谨此敬告阁下,美国政府有意按以下条款签订协议∶

1.美国政府按照《国内收入法》(InternalRevenueCode)第872(b)及883(a)条,同意对身为香港居民的个人(美国公民除外)及在香港成立或在香港受控制或受管理的法团(在美国组成的法团除外)得自船舶的国际营运总入息豁免征税。

2.如属一个法团,则美国政府所给予的豁免只在该法团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情形下方为适用∶

(a)该法团的证券主要及经常在香港或另一个给予美国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或美国的一所具规模的证券市场进行买卖;或

(b)该法团的证券价值有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身为香港居民或身为给予美国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居民的个人所拥有,或直接或间接由在一个给予美国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组成的法团(其证券主要及经常在该国或另一个给予美国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或美国的一所具规模的证券市场进行买卖)所拥有。就(b)节而言,香港政府须被视为身为香港居民的个人,而任何法团的证券,如由另一法团、合伙、信托或产业所拥有,则须被视为由有关的实益拥有人按比例而拥有。

3.为对一个香港法团实行以上的50%测试,如该法团是《美国国内收入法》(UnitedStatesInternalRevenueCode)第957(a)条所界定的一个受美国控制的外国法团,则其美国股东须被视为香港居民。

4.香港政府同意对美国居民及在美国组成的法团(根据居住地而须被香港征税的法团除外)得自船舶的国际营运总入息豁免征税。

5.如属一个法团,则香港政府所给予的豁免只在该法团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情形下方为适用∶

(a)该法团的证券主要及经常在美国或另一个给予香港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或香港的一所具规模的证券市场进行买卖;或

(b)该法团的证券价值有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身为美国居民或身为给予香港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居民的个人所拥有,或直接或间接由在一个给予香港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组成的法团(其证券主要及经常在该国或另一个给予香港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或香港的一所具规模的证券市场进行买卖)所拥有。就(b)节而言,美国政府须被视为身为美国居民的个人。

6.就本协议而言,总入息包括所有得自船舶的国际营运入息,即包括∶

(a)得自用于国际运输的船舶的包船(按时间或航程计费)或空船租赁的入息;

(b)得自用于国际运输的货柜及有关设备租赁的入息,而该入息是由得自船舶的国际营运入息所附带引起的;

(c)得自参与从事船舶的国际营运的海上运输联营入息;及

(d)得自主要从事船舶的国际营运或租赁的人对船舶所作售卖、处置或其他让与的收益。

7.如在解释或实施本协议时出现任何困难或疑问,双方政府的主管当局须共同协议以求解决该等困难或疑问而为此目的,主管当局∶

(a)在美国方面,是财政部长或其获授权代表,或任何获授权执行目前可由上述官员执行的任何职能或此类职能的人或团体;及

(b)在香港方面,是财政司司长或其获授权代表,或任何获授权执行目前可由上述官员执行的任何职能或此类职能的人或团体。(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8.任何一方政府均可发出终止通知书而终止本协议。

如上述条款为香港政府所接受,则本人谨此建议,本照会连同阁下就其而作的答覆即构成一项美国政府与香港政府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将在阁下答覆的日期生效,并对1987年1月1日或以后的课税年度有效。

谨藉此机会向阁下重申最高敬意。

美国驻港总领事馆

安德逊谨启

1989年8月1日

照会2

香港税务局局长

美国总领事

美国驻港总领事

安德逊先生阁下∶

本人谨代表香港政府敬告阁下,阁下1989年8月1日的照会已悉,其内容如下∶

“本人谨代表美国政府建议美国政府与香港政府签订一项协议,在对等的基础上就对方居民得自船舶(就本协议而言,“船舶”一词不包括飞机)的国际营运的入息豁免征收入息税(就本协议而言,“入息税”一词在香港指利得税)本人谨此敬告阁下,美国政府有意按以下条款签订协议∶

1.美国政府按照《国内收入法》(InternalRevenueCode)第872(b)及883(a)条,同意对身为香港居民的个人(美国公民除外)及在香港成立或在香港受控制或受管理的法团(在美国组成的法团除外)得自船舶的国际营运的总入息豁免征税。

2.如属一个法团,则美国政府所给予的豁免只在该法团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情形下方为适用∶

(a)该法团的证券主要及经常在香港或另一个给予美国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或美国的一所具规模的证券市场进行买卖;或

(b)该法团的证券价值有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身为香港居民或身为给予美国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居民的个人所拥有,或直接或间接由在一个给予美国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组成的法团(其证券主要及经常在该国或另一个给予美国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或美国的一所具规模的证券市场进行买卖)所拥有。就(b)节而言,香港政府须被视为身为香港居民的个人,而任何法团的证券,如由另一法团、合伙、信托或产业所拥有,则须被视为由有关的实益拥有人按比例而拥有。

3.为对一个香港法团实行以上的50%测试,如该法团是《美国国内收入法》(UnitedStatesInternalRevenueCode)第957(a)条所界定的一个受美国控制的外国法团,则其美国股东须被视为香港居民。

4.香港政府同意对美国居民及在美国组成的法团(根据居住地而须被香港征税的法团除外)得自船舶的国际营运的总入息豁免征税。

5.如属一个法团,则香港政府所给予的豁免只在该法团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情形下方为适用∶

(a)该法团的证券主要及经常在美国或另一个给予香港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或香港的一所具规模的证券市场进行买卖;或

(b)该法团的证券价值有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身为美国居民或身为给予香港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居民的个人所拥有,或直接或间接由在一个给予香港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组成的法团(其证券主要及经常在该国或另一个给予香港法团同等豁免的国家或香港的一所具规模的证券市场进行买卖)所拥有。就(b)节而言,美国政府须被视为身为美国居民的个人。

6.就本协议而言,总入息包括所有得自船舶的国际营运的入息,即包括∶

(a)得自用于国际运输的船舶的包船(按时间或航程计费)或空船租赁的入息;

(b)得自用于国际运输的货柜及有关设备租赁的入息,而该入息是由得自船舶的国际营运的入息所附带引起的;

(c)得自参与从事船舶的国际营运的海上运输联营的入息;

(d)得自主要从事船舶的国际营运或租赁的人对船舶所作售卖、处置或其他让与的收益。

7.如在解释或实施本协议时出现任何困难或疑问,双方政府的主管当局须共同协议以求解决该等困难或疑问而为此目的,主管当局∶

(a)在美国方面,是财政部长或其获授权代表,或任何获授权履行目前可由上述官员履行的任何职能或此类职能的人或团体;及

(b)在香港方面,是财政司司长或其获授权代表,或任何获授权履行目前可由上述官员履行的任何职能或此类职能的人或团体。(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8.任何一方政府均可藉发出终止通知书而终止本协议。

如上述条款为香港政府所接受,则本人谨此建议,本照会连同阁下就其而作的答覆即构成一项美国政府与香港政府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将在阁下答覆的日期生效,并对1987年1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或其后各课税年度有效”

谨此敬告阁下,香港政府已获负责其外交事务的主权政府正式授权接受上述建议,而香港政府亦认为该建议可予接受,因此香港政府同意阁下的照会与本答覆构成一项香港政府与美国政府之间的协议,该协议自今天起生效,并对1987年1月1日或以后的课税年度有效。

谨藉此机会向阁下重申最高敬意。

香港税务局局长

欧阳富谨启

1989年8月16日

(1989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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