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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特别规定)(职业训练局)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对某些原先任职政府转而任职职业训练局的人员的退休金事宜,订定条文。

(1991年制定)

〔1991年5月31日〕

(本为1991年第55号)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训练局”(the Council)指职业训练局。

(1991年制定)

宪报编号: 63 of 1999

第3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3号第3条

(1)本条例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员─

(a)原先任职政府转而任职训练局;

(b)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或《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是对他适用的;及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c)行政长官为本条目的,藉宪报公告指明他转任训练局。 (由1999年第63号第3条修订)

(2)第(1)款所提述的公告,须按情况指明已转任的或将转任的日期。

(1991年制定)

第3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本条例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员─

(a)原先任职政府转而任职训练局;

(b)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或《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是对他适用的;及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c)总督为本条目的,藉宪报公告指明他转任训练局。

(2)第(1)款所提述的公告,须按情况指明已转任的或将转任的日期。

(1991年制定)

第4条 扩大《退休金条例》(第89章)及《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的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

(a)转而任职训练局的人员;而

(b)本条例是对他适用的;及

(c)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条例》(第89章)是对他适用的,

则无论第3(1)条所指的有关公告在何日刊登,在他任职训练局期间,《退休金条例》(第89章)继续对他适用;因此,就本款来说,他转任后所提供的服务,须视为该条例所指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倘若在紧接其转任前,该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在根据该条例计算津贴时是可以计算在内的,则在计算津贴时,他任职训练局所提供的服务,亦须视为可同样计算在内的服务。

(2)凡─

(a)转而任职训练局的人员;而

(b)本条例是对他适用的;及

(c)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是对他适用的,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则无论第3(1)条所指的有关公告在何日刊登,在他任职训练局期间,《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继续对他适用;因此,就本款来说,他转任后所提供的服务,须视为该条例所指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1991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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