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26章第73条)
[1993年10月15日]
(本为1993年第40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3年制定)
第2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本规则适用于构成保险安排的主题或受保险安排所规管的注册计划。
(2)不论注册计划的条款有何规定,该等条款须当如是在本规则规限下订立而加以解释及生效。
(1993年制定)
第3条 利益的直接支付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规则所适用的注册计划须就某计划成员支付的利益,须按第5条所描述的方式,支付予该成员。
(1993年制定)
第4条 例外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根据本规则所适用的注册计划须就某已去世的计划成员支付的利益,须按第5条所描述的方式,并分别按以下情况支付予下列的人─
(a)如该成员曾以向该计划的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提名某人在该成员去世时收取该等利益,须支付予该名获提名的人;或
(b)如获得上述提名的人超过一名,须按上述通知所指明的比率,支付予该等获提名的人;如没有指明比率,则须平均分配予该等获提名的人;或
(c)如该成员没有作出上述提名,须支付予该成员的遗产代理人(指《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意指的)。
(2)凡受某注册计划的有关雇主雇用的该计划成员,经自行提出要求转为另一项亦由该雇主营办的注册计划的成员,则在该成员的成员身分因为该项转移而终止时根据首述的计划须就该成员支付的利益,须支付予该另一项计划的管理人。
(3)凡某项注册计划的条款容许该计划的管理人,在有人出示该计划的成员承认对该计划的有关雇主欠下债项的文件时,将根据该等条款须支付予该成员的利益的任何一部分支付予该雇主,作为偿还该笔债项之用,则只要支付予该雇主的利益是在该计划的条款所容许的范围内,第3条不适用于该等利益。
(1993年制定)
第5条 支付方法 版本日期 05/11/1998
第3或4(1)条所指的须支付予某人的利益须按以下方式支付─
(a)将一张以该人为收款人的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
(i)由专人送交该人;
(ii)寄往该人通常居住的地址,如不知道该地址,则指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b)付入该人的帐户,但该帐户须是单以该人的名义在《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意指的认可机构开设的;
(c)依照该人的书面指示付予一名获授权保险人。(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1993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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