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26章第73(1)(i)条)
[1997年4月4日]1997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第4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足额证明书或不足额证明书上的其他资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第31(1)条提述的足额证明书或该条提述的不足额证明书须载有以下资料─
(a)预期日后薪金的升幅;
(b)有关精算估值所假定的估值利率;
(c)有关计划的过去服务总负债款额;
(d)有关计划的既有总负债款额;
(e)有关计划的资产的市值或(如无法确定其市值)可变现净值,以决定其是否足以应付该计划的既有总负债;
(f)有关计划的资产的价值,以─
(i)决定该等资产是否足以应付该计划的过去服务总负债;及
(ii)作出提供款项建议;
(g)如按照(c)段确定的有关计划的过去服务总负债是少于按照(d)段确定的该计划的既有总负债的,则须载有该两项总负债的差额及其原因;
(h)如按照(f)段确定的有关计划的资产的价值不足以应付该计划的过去服务总负债,则就该计划的全部现有成员而言,须载有该等成员将来继续作为成员的期间(该等期间计算至该等成员的利益全数归属的期间为止)的加权平均数,而该加权数须以成员的过去服务负债的价值或适当的近似值为基准;及
(i)在该计划的对新成员有效的条款下,有关利益全数归属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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