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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39章第3条)

[1994年7月1日]1994年第38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4年第30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关日期”(relevantdate)就任何禽畜废物管制区而言,指附表1第3栏就该区而示明的日期;

“指明费用”(specifiedfee)指附表2所指明的费用;

“展览”(exhibition)指公众获准进场的展览(不论是否须付款);

“牌照”(licence)指根据第4条批给或续期的牌照;

“禽畜”(livestock)、“禽畜废物限制区”(livestockwasterestrictionarea)的涵义,与《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中该等词语分别具有的涵义相同;

“禽畜废物管制区”(livestockwastecontrolarea)指藉附表1第2栏指出的地图作参照而在该栏指明的禽畜废物管制区,该等地图已由环境保护署署长、一名职级不低于环境保护主任的环境保护署人员或一名总环境保护督察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饲养”(keep)的涵义,与《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获豁免的人”(exemptperson)指《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附表4所指明的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

第3条 任何人除非获授权或获批给牌照否则不得饲养禽畜 版本日期 01/01/2000

(1)任何人不得在附表1第3栏所指明的有关日期后,在该附表第2栏与该日期相对处所指明的禽畜废物管制区内任何处所饲养禽畜,除非─

(a)他是获豁免的人或他已根据第9条获豁免;或

(b)他是根据并按照署长发出的牌照而饲养禽畜的。(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

(a)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0;

(b)如属第二次定罪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

(c)凡有持续饲养禽畜的,如有证明提出令法庭信纳该人在违反第(1)款的情况下曾持续饲养禽畜,则可按持续犯罪期间每天另处罚款$1000。

(3)为施行本条,如已证明在任何相隔不超过14天(包括首尾两天)的2天均有禽畜在某处所饲养,即足以作为在该2天之间均有禽畜在该处所持续饲养的表面证据。

第4条 署长批给牌照的权力等 版本日期 01/01/2000

(1)署长可应采用其所指明的格式提出的申请,并在有关的指明费用缴付后,将牌照批给申请人,准许该人在禽畜废物限制区或禽畜废物管制区内领有牌照的处所饲养禽畜。

(2)如申领牌照的处所是在禽畜废物限制区内,则署长不得批给牌照,除非他信纳─

(a)在紧接《1994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1994年第28号)第2条的生效日期前,该处所已持续用于饲养禽畜最少12个月;及

(b)在该生效日期后政府并没有就该处所停止饲养禽畜而支付特惠津贴金。

(3)署长可应采用其所指明的格式提出的申请,并在有关的指明费用缴付后,将牌照续期。

(4)除非署长另外决定一段较短的期限,否则牌照的有效期为3年,自批给或续期(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日期起计。

(5)牌照须受署长认为适合施加的有关下述事项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a)禽畜的饲养;及

(b)公众卫生或环境保护。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注:

"《1994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乃“WasteDisposal(Amendment)Ordinance1994"之译名。

第5条 牌照申请书须附有处所的图则等 版本日期 01/01/2000

(1)每份申请批给牌照的申请书,均须附有拟饲养禽畜的处所的图则2份;该等图则须按比例绘制或依署长接受的程度尽量按比例绘制。

(2)第(1)款所提述的每份图则,须显示─

(a)拟饲养禽畜的处所的位置;及

(b)任何与该处所毗连的处所,其相对于该处所的位置,

以达署长满意的程度。

(3)获署长批准的第(1)款所提述一式两份的图则,均须由署长或获署长为此目的而妥为授权的任何公职人员批署表明为获批准者,其中一份须退还申请人,而另一份则由署长保留。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6条 拒绝批给牌照或拒绝将牌照续期的特别理由 版本日期 01/01/2000

在不损害署长在拒绝批给任何牌照或拒绝将任何牌照续期方面的酌情决定权的原则下,除非署长信纳申请人或持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拟饲养禽畜或正饲养禽畜的处所的图则已根据第5条获批准,且该处所符合图则所示,或(如属牌照续期申请而该处所曾被更改或增建)署长信纳该等更改或增建是按照第7条作出的,否则不得批给任何牌照或将任何牌照续期。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7条 饲养禽畜的处所的更改等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凡拟饲养禽畜的处所的图则已根据第5条获得批准,则除获署长书面准许外,任何人不得在图则批准后对该处所作出任何更改或增建,致使该处所与当其时获署长批准的图则有重大偏差。

(2)署长可拒绝就作出任何该等在第(1)款指明的更改或增建给予其准许,直至署长已接获并批准显示该等更改或增建的图则为止。

(3)凡署长认为任何牌照内的任何条件正遭违反或相当可能遭违反,而对领有牌照的处所作出更改或增建能补救或避免该项违反,则署长可藉送达持牌人的书面通知,规定持牌人在指明的期间内对该处所作出该通知所指明的更改或增建。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8条 牌照的撤销 版本日期 01/01/2000

在不损害署长在撤销牌照方面所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力的原则下,署长可在以下情况撤销牌照─(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a)持牌人不再在其获批给牌照饲养禽畜的处所饲养禽畜;

(b)持牌人已违反第7条;或

(c)持牌人已犯有或已被裁定犯有第10条所订的罪行。

第9条 署长给予豁免的权力 版本日期 01/01/2000

(1)署长如信纳任何人纯粹为供展览而饲养或拟饲养禽畜,则可豁免该人申请或持有牌照。

(2)署长可就根据第(1)款批给的豁免施加其认为适合的条件。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0条 虚假资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在提出关于以下事项的申请时─

(a)批给牌照或将牌照续期;或

(b)准许根据第7条更改禽畜处所,

提供他知道或他理应知道在要项上是虚假或不正确的资料,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第11条 牌照复本 版本日期 01/01/2000

在有关的指明费用缴付后,署长可发出牌照复本。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附表1 禽畜废物管制区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2及3条]

项 说明 有关日期

(1999年第78号第7条)

1.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及LW/50/2(第3版)

的2幅地图划出的称为“部分梧桐河区”的北区、大埔及元朗区部分

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0指明的范围。 1995年7月1日

2.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2(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

“吐露港及部分赤门海峡区”的大埔、沙田、北区、荃湾、葵青、

西贡及元朗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1指明的范围。 1995年7月1日

3.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及LW/50/2(第3版)

的2幅地图划出的称为“深圳河上游区”的北区及元朗区部分地方范

围,即图上以号码12指明的范围。 1995年7月1日

4.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及LW/50/2(第3版)

的2幅地图划出的称为“部分荃湾、寮肚村一带及大榄涌区”的荃湾、

屯门、葵青及元朗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3指明的范围。 1995年7月1日

5.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

“部分屯门区”的屯门及元朗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4指

明的范围。 1995年7月1日

6.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

“屯门元朗走廊地带”的屯门及元朗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

码15指明的范围。 1996年7月1日

7.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

“部分元朗区”的元朗及屯门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6指

明的范围。 1996年7月1日

8.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及LW/50/2(第3版)

的2幅地图划出的称为“部分锦田河区”的元朗、屯门及荃湾区部分

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7指明的范围。 1996年7月1日

9.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

“部分天水围区”的元朗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18指明的

范围。 1997年7月1日

10.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

“部分新田及流浮山一带”的元朗、北区及屯门区部分地方范围,

即图上以号码19指明的范围。 1997年7月1日

11.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2(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

“茅湖仔村一带”的西贡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20指明的

范围。 1997年7月1日

12.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2(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

“部分西贡区”的西贡、大埔及沙田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

21指明的范围。 1997年7月1日

13.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2(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

“将军澳一带”的西贡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22指明的范围。 1997年7月1日

14.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1(第3版)及LW/50/2(第3版)

的2幅地图划出的称为“部分离岛”的离岛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

号码23指明的范围。 1997年7月1日

15.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2(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

“部分大滩海峡区”的大埔及西贡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24

指明的范围。 1997年7月1日

16.日期为1994年5月23日、编号LW/50/2(第3版)的地图划出的称为

“部分沙头角海区”的北区及大埔区部分地方范围,即图上以号码25

指明的范围。 1997年7月1日

(1995年第325号法律公告)

附表2 指明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项 说明 费用$

1.根据本规例第4条批

给牌照或将牌照续期─ 容量* 750

(a)猪(数目)200以下 1050

200-399 1350

400-599 1500

600-999 3000

1000-1999 3300

2000-2999 3600

3000-3999 3900

4000-4999 4200

5000-5999 4500

6000以上

(b)家禽(数目)2000以下 750

2000-3999 1050

4000-5999 1350

6000-9999 1500

10000-19999 3000

20000-29999 3300

30000-39999 3600

40000-49999 3900

50000-59999 4200

60000以上 4500

*容量是参照下述每类动物的养畜密度计算,即每只小鸡0.0747平方米;每只产蛋的鸡0.093平方米;每只鸽0.075平方米;每只鹌鹑0.0093平方米;每只猪2.52平方米;每只鸭/鹅0.023平方米。

2.根据本规例第11条发出牌照复本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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