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61章第33(1)条)
[1997年1月24日]1997年第4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51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费用现于附表内列出。
附表 版本日期 01/01/2001
[第2条]
费用
项 详情 费用$
1. 在普通科医生名册的第I部注册 960
2. 在普通科医生名册的第II部注册 290
3. 在普通科医生名册的第III部注册 960
4. 将姓名列入专科医生名册 960
5. 重新列入普通科医生名册或专科医生名册 600
6. 良好声誉证明书 370
7. 核实在普通科医生名册上注册或将姓名
列入专科医生名册的证明书 290
8. 普通科医生名册或专科医生名册的更改 300
9. 普通科医生名册或专科医生名册内任何
记项的核证副本 385
10. 下述医生的执业证明书─
(a)根据本条例第14条在普通科医生名
册注册的医生 420
(b)根据本条例第14A条有限度注册的医生 420
(c)根据本条例第14B条暂时注册的医生 275
11. 取得本条例第19A条所指的证明书须缴
付的保留费用 290
12. 根据本条例第7A(1)(a)条提出的申请 1200
13. 执业资格试费用─
(a)专业知识考试 2005
(b)医学英语技能水平测验 805
(c)临床考试 1610
(d)临床考试中任何一科 600
14. 在本条例第10A条所指的评核期内所
接受的训练纪录的核证副本 300
15. 任何研讯程序的逐字逐句纪录,以72
字为一单位的每页码或其部分 73
(2000年第313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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