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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辅助医疗业条例(适用)公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9章第1(2)条)

(本为1990年第293号法律公告)

总督现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1(2)条指定─

(a)1990年10月1日为该条例第26(1)、(1A)及(1B)条适用于该条例附表第1、2、3、4及5项所指明的专业的日期;

(b)1990年10月1日为该条例第10(1)、(2)、(3)、(4)(a)及(b)、(5)及(6)、11(4)、12、13(1)、(2)及(4)、14、14A、15、15A、15B、16(2)、(3)、(4)及(5)、26(2)、27(a)及(b)、28及30条适用于该条例附表第1及4项所指明的专业的日期;

(c)1991年8月1日为该条例第10(4)(c)、(d)及(e)、13(3)、16(1)、(6)及(7)、17、18、18A、20(1)、(2)及(4)、21、22、23、24、25、26(3)及27(c)、(e)、(f)及(g)条适用于该条例附表第1及4项所指明的专业的日期;及

(d)1992年7月1日为该条例第11(1)、(2)及(3)、及20(3)及(5)条适用于该条例附表第1及4项所指明的专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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