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香港法规

查验船体、船舷附件及锅炉(豁免)(综合)公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第369I章:查验船体、船舷附件及锅炉(豁免)(综合)公告

颁布日期:19970630 颁布单位:香港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69章第114条)

[1983年5月27日]

(本为1983年第179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154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155号法律公告)

依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114条,经济司现就所有船舶给予下述豁免─

(a)《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S.I.1981/572U.K.)第72(4)(a)条规定船体(包括通海接头、船外排放阀及其他船舷附件的紧固件)每隔一段期间在干坞作查验,而查验须于不早于货船构造安全证明书有效期的中途日期6个月前或不迟于该日期6个月后进行。但如─

(i)在货船构造安全证明书有效期内至少有2次上述查验;

(ii)2次上述查验相隔期间不超逾36个月;则上述查验无须在该条文所指明的期间内进行。

本段所指明的豁免具有效力,直至被撤销为止。(1983年第179号法律公告)

(b)在符合附表1所指明的条件下,所有船舶均获豁免作《1984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S.I.1984/1217U.K.)第58(2)(d)条所规定的查验,该条文规定某些锅炉在使用年期达8年后每隔不超逾1年作内部及外部查验。(1988年第154号法律公告)

(c)在符合附表2所指明的条件下,所有船舶均获豁免作经修订的《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S.I.1981/572U.K.)第74C(2)(d)条所规定的查验,该条文规定某些锅炉在使用年期达8年后每隔不超逾1年作内部及外部查验。(1988年第155号法律公告)

注:

*"《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乃“MerchantShipping(CargoShipConstructionandSurvey)Regulations1981"之译名。

"《1984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乃“MerchantShipping(CargoShipConstructionandSurvey)Regulations1984"之译名。

附表1 版本日期 30/06/1997

[(b)段]

此项豁免不适用于任何船舶,除非─

(a)《1984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S.I. 1984/1217 U.K.)第58(2)(d)条所描述的内部及外部查验每隔不超逾2年而进行;及

(b)在锅炉检验周年日期之前和之后3个月内,由验船师进行一次令人满意的期间检查,而检查是在锅炉在工作情况下进行的。

(1988年第154号法律公告)

注:

“《1984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乃“Merchant Shipping (Cargo Ship Construction and Survey) Regulations 1984”之译名。

附表2 版本日期 30/06/1997

[(c)段]

此项豁免不适用于任何船舶,除非─

(a)经修订的《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S.I.1981/572U.K.)第74C(2)(d)条所描述的内部及外部查验每隔不超逾2年而进行;及

(b)在锅炉检验周年日期之前和之后3个月内,由验船师进行一次令人满意的期间检查,而检查是在锅炉在工作情况下进行的。

(1988年第155号法律公告)

注:

*"《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乃“MerchantShipping(CargoShipConstructionandSurvey)Regulations1981"之译名。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