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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基督教青年会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第1013章:中华基督教青年会条例

颁布日期:19970630 颁布单位:香港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为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董事会成立为法团而订定条文。

[1932年5月27日]

(本为1932年第16号(第276章,1950年版))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中华基督教青年会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2号第3条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宪章”(constitution)指本条例附表所列的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宪章,或任何根据该宪章可作出且获行政长官批准的经修订宪章。(由1999年第32号第3条修订)

第3条 成立为法团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董事会及继任其按下文所界定的职位的人为一个法人团体(以下称为法团),并须以“TheDirectorsoftheChineseYoungMen'sChristianAssociationofHongKong"的名称命名,而且以该名称永久延续,并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须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可以和必须备有和使用法团印章。

(2)各董事不论是否作为任何首任董事的下任继任人而获委任,委任均须按照宪章进行,并须当其时当作为继任该等首任董事的职位的人和法团的成员。

第4条 法团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法团有权获取、购买、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以及位于任何地点的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并有权将款项投资于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按揭,或投资于任何法团或公司的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亦有权购买、获取和管有任何性质及种类的汽艇、船艇和其他货品及实产。

(2)法团更进一步有权按其认为适合的条款,藉盖上其印章的契据,将当其时归属或属于法团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汽艇、船艇或其他货品及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5条 文件的签立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须盖上法团的印章的契据及其他文书,均须在2名董事在场的情况下盖章,并须由2名董事签署。

第6条 内部管理 版本日期 30/06/1997

内部管理的一切事宜,包括宪章的任何修订,须按照宪章解决和执行。

第7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2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32号第3条修订)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2号第3条

[第2条]

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

宪章

第I条─名称及一般政策

第1段 本会的名称为“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

第2段 本会的宗旨和目的,是按照耶稣基督的教训,在青年人中,培养基督的品格,和建立基督服务的精神。

第3段 本会不得从事政治运动,亦不得准许其名称或处所用作政治鼓动或集会用途。

第II条─会籍

第4段 本会接受18岁以上的华人男性基督徒加入成为会员。

第5段 加入成为本会会员的程序如下─

(a) 申请人须亲自申请入会;

(b) 申请人须由本会一名会员或干事推荐;

(c) 每宗申请须由会员事务委员会考虑,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随即成为会员。

第6段 会员的义务、责任和特权如下─

(a) 制定计划以实践本会的宗旨和目的,并致力扩展本会的各种活动;

(b) 分担执行本会所有工作及志愿服务;

(c) 负责筹措经费,以支付本会的开支。

第7段 任何会员均有资格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当选为董事会成员。

第8段 在情况允许下,董事会可接纳其他人为会友,该等会友可参与本会的活动。

第III条─会员大会

第9段 所有居于香港的会员,均须获邀出席本会的会员大会,而25名会员出席会议,即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10段 本会每年举行定期会员大会,时间及地点由董事会决定。特别会员大会可由董事会召开,或应10名以上会员的要求而召开。

第11段 会员大会的职责和权力包括─

(a) 确保本会的宗旨和目的得以实践;

(b) 通过本会的整体计划;

(c) 选举董事会;

(d) 在必要时,修订董事会的权力及职责;

(e) 考虑和通过董事会报告。

第IV条─董事会

第12段 本会的董事会于定期周年会员大会上按照宪章妥为选出。

第13段 董事会由不少于12名但不多于27名会员组成,他们不得收取服务报酬。 (由1973年第92号法律公告代替)

第13A段 在每年的定期周年会员大会上,当其时在任董事中有三分之一须卸任,如当其时在任董事的人数并非3的倍数,则最接近三分之一的数目的董事须卸任。 (由1973年第92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13B段 每年须卸任的董事为自上次选举以来在任最长时间的人,至于在同一日成为董事的人,则除非他们彼此间另有协议,否则须以抽签决定谁人卸任。 (由1973年第92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13C段 卸任董事有资格再度当选。 (由1973年第92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14段 董事会须于本会举行定期周年会员大会最少2星期前,公布获提名委员会选出的候选人名单。附加提名可由3名或多于3名会员提出,但该等被提名人的姓名,必须于进行选举的定期周年会员大会举行之日最少一星期前,送交总干事以作公布。

第14A段 须设立一个提名委员会,就本会董事的选举选出候选人。委员会须由不少于5名而不多于7名成员组成,每年他们须于进行选举的定期周年会员大会举行之日最少30天前由各董事互选委任。 (由1992年第284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15段 除上文所述有资格再度当选的卸任董事外,提名委员会可选出不多于10名年满20岁以上并具备下列资格的成员─

(a) 拥有本会会籍;

(b) 对本会的目的抱有信念,愿意促进本会的福利;

(c) 愿意筹措支持经费,以分担本会的财政负担。

第16段 董事会的临时空缺由董事会填补,而如此获委任的董事的任期为其前任人的未满任期。

第17段 董事会须于每年的定期周年会员大会后的首次会议上,从本身的成员中委任主席、副主席、书记及司库各一名。主席及副主席须分别兼任本会会长及副会长之职。

第18段 除8月外,董事会须举行定期月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5人。主席可酌情决定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

第19段 本会的管治归属董事会,董事会具有下列权力及职责─

(a) 实践本宪章第2段所列的本会宗旨和目的;

(b) 执行本会的决定;

(c) 通过本会的活动计划;

(d) 采纳扩展本会的措施;

(e) 通过财政预算和监管本会的财政;

(f) 委任本会的干事和将其解职,以及规管各委员会;

(g) 取消行为不当或违反本会的条款或规例的会员的会籍;

(h) 在香港不同地区设立工区;

(i) 以本会受托人的身分,持有土地财产及其他不动产;

(j) 制定和公布与宪章并无抵触的规例,以管理本会各工区、部门及其他部分。

第20段 任何获会员大会通过的措施或决议如被董事会认为不切实可行或需要修改,则可交回会员大会再行考虑,但出席会员大会的与会者,可以过半数票推翻董事会的否决。

第21段 本会的执行委员会由董事会的主席、副主席、书记及司库,连同工区委员会的主席及本会的总干事组成。执行委员会的权力及职责须受本会的规例管限。

第IVA条─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21A段 现设立一个由7名成员组成的资产管理委员会,当其时的在任会长为该委员会的当然成员,而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则由本会于会员大会中选出。

第21B段 除会长外,委员会的成员须曾担任本会的会长或副会长或本会的董事合计不少于7年。

第21C段 除会长外,以及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6年。

第21D段 任期届满的成员有资格再度当选。

第21E段 委员会具有下列权力及职责─

(a) 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建议由本会作出的一项或多于一项开支,而该项开支或该等开支合计涉及超逾委员会当其时和不时就任何交易所订定的款额(不少于港币$5000000),不论该项开支或该等开支是就购买、获取、投资、建造工程、捐赠、赞助或其他方面而作出的;及

(b) 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建议由本会就本会资产而作出的一项或多于一项处置,不论该项处置或该等处置是以批出、出售、租赁、租用、退回、交换、贷款、移转或其他方式作出,而所处置的本会资产价值合计超逾委员会当其时和不时订定的款额(不少于港币$5000000)。

第21F段 董事会除非事先获委员会批准,否则不得使本会承担任何款额超逾委员会当其时和不时订定的款额的开支或处置。

第21G段 即使上文有相反规定,在当选的委员会首任成员中,2名成员获选任职直至在其选举后本会第二次周年会员大会的委员会成员选举完结为止,2名成员获选任职直至在其选举后本会第四次周年会员大会的委员会成员选举完结为止,而其余2名成员,则获选任职直至在其选举后本会第六次周年会员大会的委员会成员选举完结为止。

第21H段 委员会的临时空缺须由董事会填补,而如此获委任的成员的任期为其前任人的未满任期。

(第IVA条由1992年第284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V条─常务委员会

第22段 董事会可不时将其部分职责转授各委员会。

第23段 每个委员会的主席须由本会的会长委任。

第24段 每个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成员的任期及职责须由本会于会员大会上不时决定或由董事会不时决定:但董事会的决定不得与本会于会员大会上的决定有所冲突。 (由1992年第284号法律公告代替)

第25段 本会的会长及总干事为各个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VI条─干事

第26段 干事须按照宪章及规例规定的原则和政策,处理本会的事务。

第27段 干事的委任及其职责须受本会的规例及其他规则规管。

第VII条─工区

第28段 居于香港的本会会员可在董事会的批准下,按照本会宪章组织工区。

第VIII条─修订

第29段 除第2、3、4及7段外,本宪章可于根据第10段举行的任何会员大会上作出修订,但建议的修订须于举行下次会员大会最少一个月前,以书面送交总干事,以供董事会审核和公布,建议的修订亦须得到出席会员大会的成员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此外,经如此修订的宪章须获行政长官批准,上述修订方为有效。 (由1999年第32号第3条修订)

第IX条─引称

第30段 本附表的内容可引称为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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