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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歧视(正式调查)规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87章第85条)

〔1996年12月20日〕

(本为1996年第47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委员会已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67条,将其关于一项正式调查的职能或权力转授,则在本规则中提述委员会,即提述已获转授有关职能或权力的人。

(1996年制定)

第3条 通知的送达方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则中,提述某人获送达通知,即提述以下列方式,将该通知送达该人─

(a) 将该通知面交该人;

(b) 以普通邮递方式将该通知寄往该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居所或业务地点;

(c) 如该人是团体(不论其属法人团体或并非法人团体),则于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将该通知交付其秘书或高级人员,或以普通邮递方式将该通知寄往该办事处送交其秘书或高级人员;或

(d) 如该人由律师代为行事,则将该通知送交该律师供送达文件的地址,或以普通邮递方式将该通知寄往该地址。

(1996年制定)

第4条 进行正式调查的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根据本条例第67条,委员会须就正式调查的进行─

(a) 向调查的调查范围所点名的人给予通知;或

(b) (如调查范围经修改)向经修改的调查范围所点名的人给予通知,

则送达该人的通知,须列出调查范围。

(1996年制定)

第5条 关于提交或提供资料或出示文件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68(1)条,规定某人提交书面资料、以口头提供资料或出示文件,则送达该人的通知,须符合附表1所列格式,或符合按情况作出所需的变通或更改的具有相类效果的格式。

(1996年制定)

第6条 执行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第73(2)条而送达某人的执行通知,须符合附表2所列格式,或符合按情况作出所需的变通或更改的具有相类效果的格式。

(1996年制定)

宪报编号: L.N. 362 of 1997

附表1:关于提交书面资料或提供口头资料以及出示文件的通知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5条]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第68(1)条送达)

致∶A.B.,地址为[ ]

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现正进行一项正式调查,调查范围[已藉日期为.................年.................月.................日的通知而向你发给]/[载于本通知的附表],现为该项正式调查的目的,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条例”)第68(1)条,规定你─

(a) [提交以下资料(在下面描述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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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于(注明日期时间),亲临(注明地点),并[提供关于以下事宜的口头资料]/[提供关于以下事宜的口头证供,以及出示关于以下事宜并由你所管有或控制的所有文件](指明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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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1(a)段所描述的资料,须按以下规定提交(指明有关资料须在何时以及以何方式和形式提交)。

日期∶.................年.................月.................日

本通知由[委员会发出][(注明获转授职能的人的姓名)发出,委员会已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67条,将其在条例第68(1)条下的职能转授给他]。

[本通知的送达已根据条例第68(2)(a)条获得书面批准。]

[在顾及该项调查范围及条例第68(2)(b)/75条的条文后,本通知的送达无须得到政务司司长同意。]

[委员会]

[获转授职能的人]

附表

调查范围

(1996年制定。1996年第540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附表1:关于提交书面资料或提供口头资料以及出示文件的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5条〕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第68(1)条送达)

致∶A.B.,地址为〔 〕

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现正进行一项正式调查,调查范围〔已藉日期为.................年.................月.................日的通知而向你发给〕/〔载于本通知的附表〕,现为该项正式调查的目的,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条例”)第68(1)条,规定你─

(a) 〔提交以下资料(在下面描述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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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于(注明日期时间),亲临(注明地点),并〔提供关于以下事宜的口头资料〕/〔提供关于以下事宜的口头证供,以及出示关于以下事宜并由你所管有或控制的所有文件〕(指明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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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1(a)段所描述的资料,须按以下规定提交(指明有关资料须在何时以及以何方式和形式提交)。

日期∶.................年.................月.................日

本通知由〔委员会发出〕〔(注明获转授职能的人的姓名)发出,委员会已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67条,将其在条例第68(1)条下的职能转授给他〕。

〔本通知的送达已根据条例第68(2)(a)条获得书面批准。〕

〔在顾及该项调查范围及条例第68(2)(b)/75条的条文后,本通知的送达无须得到布政司同意。〕

〔委员会〕

〔获转授职能的人〕

附表

调查范围

(1996年制定。1996年第540号法律公告)

附表2:执行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条〕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第73条发出)

致∶A.B.,地址为〔 〕

鉴于在进行正式调查的过程中,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已信纳你当时正在/曾经作出《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条例”)第73(2)条所适用的一项/

多于一项作为,即(注明有关作为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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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不影响你在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的其他责任下,现根据条例第73(2)条,规定你不得作出任何〔根据(注明条例有关部或条文的提述)属违法的歧视性作为〕〔根据(注明条例有关部或条文的提述),属违法的骚扰作为〕〔违反条例第41条的作为〕〔参照条例第III/IV部,属违反条例第42/43/44/45/46/47条的作为〕。

如因遵从上述规定而涉及改变你的处事实务或其他安排,则现根据条例第73(2)条,进一步规定你〔按本通知指明的方式〕通知委员会,表示你已经实行该等改变及该等改变为何〔,以及采取下列步骤,以将该等资料提供予其他有关人士(指明须予采取的步骤)〕。

〔现根据条例第73(3)条,进一步规定你〔按本通知指明的方式,〕向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以便委员会核实本通知已获遵从(在下面描述有关资料)─〕

〔你须根据本通知提交予委员会的资料,须按以下规定提供(指明该资料或属某项特定类别的资料须在何时以及以何方式和形式提交)─〕

日期∶.......................年.......................月.......................日

〔委员会〕

〔获转授职能的人〕

(199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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