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9章第10(3)(b)条)
[1987年7月10日]
(本为1987年第20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令可引称为《退休金利益(订明年龄)(高级及员佐级)(惩教署)令》。
第2条 订明年龄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附表第1栏所述的职级或职系(即本条例附表所指明的职级或职系)而言,在附表第2栏相对于该所述职级或职系之处指明的年龄,是为施行本条例第10(3)(b)条而订明的年龄。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1 2
职级或职系 年龄
所有高级 55
所有员佐级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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