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香港法规

退休金利益(订明年龄)(高级及员佐级)(惩教署)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9章第10(3)(b)条)

  [1987年7月10日]

  (本为1987年第20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令可引称为《退休金利益(订明年龄)(高级及员佐级)(惩教署)令》。

  第2条 订明年龄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附表第1栏所述的职级或职系(即本条例附表所指明的职级或职系)而言,在附表第2栏相对于该所述职级或职系之处指明的年龄,是为施行本条例第10(3)(b)条而订明的年龄。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1         2

  职级或职系       年龄

  所有高级        55

  所有员佐级       55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