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第1134章:香港海事训练队条例
颁布日期:19970630 颁布单位:香港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香港海事训练队分区委员会成立为法团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84年3月17日]1984年第5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3年第75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海事训练队条例》(有关文字因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分区委员会”(AreaCommittee)指根据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香港海事训练队分区委员会;
“训练队”(Corps)指香港海事训练队;
“章程”(constitution)指第7条所提述的章程。
第3条 分区委员会成立为法团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I部 设立及管理
香港海事训练队(HongKongSeaCadetCorps)分区委员会以该名称作为法人团体而永久延续,并可起诉与被起诉。
第4条 印章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分区委员会须备有一个法团印章,加盖印章须─
(a)由分区委员会藉决议授权或追认;及
(b)由以下的人签署认证─
(i)分区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及
(ii)一名获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作签署认证的分区委员会成员。
(2)任何看来是经分区委员会盖章而妥为签立的文件,须获收取为证据,并须当作已妥为签立,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
第5条 分区委员会的宗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分区委员会的宗旨为─
(a)组织、督导和装备训练队;
(b)促进香港青年的康乐、社会和教育福利;
(c)为香港青年提供航海和其他有益的训练;及
(d)分区委员会为香港青年的利益而决定推广的其他宗旨,不论该等宗旨是否附属于和附带于(a)及(b)段所指明的宗旨。
第6条 分区委员会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分区委员会有权为更有效地贯彻其宗旨而作出一切所需或所附带的事情,或作出一切有助于更有效地贯彻其宗旨或与更有效地贯彻其宗旨相关的事情,并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
(a)获取、承租、购买、持有和享用任何财产,以及将该等财产出售、按揭、作押记、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
(b)订立任何合约;
(c)建造、提供、装备、保养、改动、移去、拆卸、更换、扩大、改善、维修与规管其建筑物、处所、家具、设备及其他财产;
(d)为训练队的成员及职员提供合适的适意设备(包括住宿安排、社交及康体活动所需的设施);
(e)雇用职员、顾问及专家顾问;
(f)收取与动用资金;
(g)以其认为合适或合宜的方式及规模,将其资金用于投资;
(h)以其认为合适或合宜的方式,并以其认为合适或合宜的保证或条款借入款项;
(i)为贯彻其宗旨而以其认为合适或合宜的条件申请与接受任何资助;
(j)以信托形式或其他方式征求和接受馈赠,以及出任其以受托人身分获归属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受托人。
(2)分区委员会可将其全部或任何权力转授予任何人或委员会。
第7条 干事及成员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条例生效日期时的分区委员会干事及成员,即分别为紧接该日期之前名为香港海事训练队分区委员会的组织的干事及成员,而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后,分区委员会的干事及成员为按照分区委员会的章程是分区委员会干事及成员的人。
(2)名为香港海事训练队分区委员会的组织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实施的章程,即为分区委员会的章程。
(3)分区委员会的章程可随时和不时由分区委员会按照当其时有效的章程条文修订。
(4)章程或任何经修订的章程,均无须在宪报刊登。
第8条 程序 版本日期 30/06/1997
分区委员会在符合其章程的规定下可以其认为适合的方式进行其程序和规限其内部管理。
第9条 权利、财产等的归属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
(a)附表所指明的整片或整幅土地,连同所有属于该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及从属权,无须任何转易或转让即归属分区委员会,年期为附表所指明的官契及批地条件所订定年期的未届满剩余部分,但须缴付租金和执行上述官契及批地条件所保留与所载的契诺及条件,并须受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就上述处所而存续的按揭、押记、租契、租约及其他协议(如有的话)的规限,以及须受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就上述处所而存续的信托、条件及约定条件(如有的话)的规限;及
(b)分区委员会须继承名为香港海事训练队分区委员会的组织当其时的受托人的所有其他财产、权利、特权、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10条 须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分区委员会主席须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后30天内,将以下各项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a)一份分区委员会地址的通知;
(b)分别载有以下的人的姓名及地址的列表─
(i)分区委员会干事;及
(ii)分区委员会成员;
(c)一份经分区委员会主席核证为真实文本的章程。
(2)分区委员会主席须在章程于任何时间根据第7(3)条修订后30天内,将由分区委员会主席核证为真实文本的经修订的章程文本,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3)凡第(1)(a)或(b)款规定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任何详情有任何更改,分区委员会主席须于更改后30天内将更改通知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4)任何人在缴付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4(1A)条就查阅文件所订明的费用后,可查阅根据本条登记的任何文件。
(5)分区委员会根据本条登记任何文件,须缴付《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8所指明的费用,犹如分区委员会是一间无股本公司一样。
第11条 徽章等的派发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II部 杂项
除分区委员会或经分区委员会授权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派发或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
(a)分区委员会指定采纳以供分区委员会成员或训练队成员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或
(b)包括有“SEACADETCORPS"字眼或包括有(a)段所提述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或包括有“香港海事训练队”或“海事训练队”字样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
第12条 未获授权而管有徽章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除非获得分区委员会授权或有其他合法权限或合法辩解,否则不得管有─
(a)分区委员会指定采纳以供分区委员会成员或训练队成员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或
(b)包括有“SEACADETCORPS"字眼或包括有(a)段所提述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或包括有“香港海事训练队”或“海事训练队”字样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
第13条 管有未经许可的徽章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没有合法权限或辩解,不得管有─
(a)任何器件,而该器件与分区委员会指定采纳以供分区委员会成员或训练队成员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极为相似,以致会导致他人相信该器件即为该等徽章、象征或标志;或
(b)包括有某些字眼或字样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而该等字眼或字样与通常用以形容分区委员会成员或训练队成员的字眼或字样极为相似,以致相当可能会欺骗或误导他人。
第14条 错误行使权限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分区委员会成员或训练队成员不得凭借佩带、携带或带有分区委员会或训练队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或以其他方式,而企图在不按照章程的规定下,强制执行或行使权限。
第15条 未获授权的团体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1)任何人没有分区委员会授权,不得明知而成立任何组织,或从事与任何组织相关的工作或成为任何组织的成员,而该组织声称或看来是SeaCadets,或不属分区委员会或训练队而使用SeaCadets的名称或“香港海事训练队”或“海事训练队”的字样,或使用任何语文的名称(不论是否另加其他字眼或字样),而该名称为与上述两个名称的任何一个极为相似以致相当可能会欺骗或误导他人者,或在没有适当的权限下藉使用任何该等名称或藉其他方式而看来或声称与分区委员会或训练队有关连。
(2)任何人没有行政长官同意,不得明知而成立任何进行或拟进行与分区委员会所进行的工作性质相类而并非分区委员会或训练队的组织,亦不得从事与该组织相关的工作或成为该组织的成员。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第16条 罚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违反第11、12、13、14或15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
第17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第9条]
位于新界西贡斩竹湾并在西贡民政事务处登记为丈量约份第256约地段第611号的整片或整幅土地连同其上建造的建筑物,而该土地连同其上建造的建筑物是根据和凭借在西贡民政事务处登记为新批地文件第6309号的条件从政府取得而持有的。
(由1988年第24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