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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费用)规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59章第73条)

[1994年11月25日]

(本为1994年第63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所列的费用,是就为根据本条例第4(1)(b)条获认许而根据《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申请与考试所订明须缴付的费用。

第2条 费用的缴付 版本日期 30/06/1997

费用须缴付予律师会。

第2条 费用的缴付 版本日期 30/06/1997

费用须缴付予律师会。

附表 版本日期 01/01/1998

[第1条]

根据《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规则》

(第159章,附属法例)申请与

考试而须缴付的费用

项 规则的条次 事项 费用$

1. 3(2) 申请证明书(符合获认许的资格以及符合参

加或获豁免参加海外律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3300

1A.3(3) 申请延长证明书的有效期间(1997年第22

号法律公告) 750

2. 7 参加海外律师资格考试─

(a)任何一个科目 5500

(b)每一额外科目 1100

3. 9(a) 申请覆核律师会根据第3条

作出的决定(1997年第22号法律公告) 1500

(1997年第503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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