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59章第73条)
[1994年11月25日]
(本为1994年第63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所列的费用,是就为根据本条例第4(1)(b)条获认许而根据《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申请与考试所订明须缴付的费用。
第2条 费用的缴付 版本日期 30/06/1997
费用须缴付予律师会。
第2条 费用的缴付 版本日期 30/06/1997
费用须缴付予律师会。
附表 版本日期 01/01/1998
[第1条]
根据《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规则》
(第159章,附属法例)申请与
考试而须缴付的费用
项 规则的条次 事项 费用$
1. 3(2) 申请证明书(符合获认许的资格以及符合参
加或获豁免参加海外律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3300
1A.3(3) 申请延长证明书的有效期间(1997年第22
号法律公告) 750
2. 7 参加海外律师资格考试─
(a)任何一个科目 5500
(b)每一额外科目 1100
3. 9(a) 申请覆核律师会根据第3条
作出的决定(1997年第22号法律公告) 1500
(1997年第503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