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74章第29(2)条)
〔1965年4月1日〕(1965年第4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65年第4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生死登记(死因述明)规例》。
第2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3位数字表述明死因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20(d)条的规定,死因须依照“3位数字详细分类表”(DetailedListofThreeDigitCategories)述明,该分类表载于世界卫生组织所出版或根据与该组织的安排而出版的“国际病症、损伤及死亡原因统计分类手册”(ManualoftheInternationalStatisticalClassificationofDiseases,InjuriesandCausesofDeath)及其不时订正的版本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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