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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登记(死因述明)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74章第29(2)条)

〔1965年4月1日〕(1965年第4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65年第4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生死登记(死因述明)规例》。

第2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3位数字表述明死因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20(d)条的规定,死因须依照“3位数字详细分类表”(DetailedListofThreeDigitCategories)述明,该分类表载于世界卫生组织所出版或根据与该组织的安排而出版的“国际病症、损伤及死亡原因统计分类手册”(ManualoftheInternationalStatisticalClassificationofDiseases,InjuriesandCausesofDeath)及其不时订正的版本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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