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95章第5条)
[1964年4月1日]1964年第3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64年第1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
(1990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引火点”(flashpoint)就任何液体而言,指某最低温度(如有的话),而在该温度下该液体会发出蒸气,而该蒸气与空气混合并暴露于无遮盖灯火下时会燃点或爆炸者。
第3条 危险品的类别划分 版本日期 16/03/2001
(1)除第(2)及(2A)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例适用于附表指明的物质及物品。(1990年第126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41号第62条)
(2)附表第9A类指明的物质或物品均获豁免,不在本条例第6至11条的适用范围内。
(2A)在符合《危险品(船运)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及《危险品(政府爆炸品仓库)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的规定下,任何于附表指明而属《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560章)所指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物质及物品,均可获得豁免而不受本条例的实施所管限,但上述豁免不适用于该等物质及物品的制造。(2000年第41号第62条)
(3)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所有危险品均获豁免,不在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内。(1990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1966年第16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
第1类
爆炸品及爆破剂(略)
(1990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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