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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及统计(2001年人口普查)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5-19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5-19

实施日期 2000-05-19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19/05/2000

(第316章第9条)

[2000年5月19日]

(本为2000年第15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普查的进行 版本日期 19/05/2000

(1)处长须进行一项人口普查,以取得以下的人或事项的详情─

(a)在香港居住的人,但不包括─

(i)海陆空三军的人员;及

(ii)(除(b)段另有规定外)在船只上居住的人;

(b)在位于香港境内或香港水域内并且是《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所适用的任何船只上居住的人,但不包括在以下船只上居住的人─

(i)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当其时正在使用的任何船只;

(ii)任何军舰;或

(iii)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外国政府当其时正在使用的任何船舶;

(c)在香港的任何被人占用作住宅的处所(船只除外),以及在该等处所内的住户;及

(d)根据(b)段须接受普查的人所居住的船只,以及在该等船只上的住户。

(2)在本条中,“处所”(premises)包括任何楼梯、走廊及任何无遮蔽的地方。

第2条 抽样方法可予采用 版本日期 19/05/2000

处长可采用抽样方法,收集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3条 普查的目的 版本日期 19/05/2000

普查的目的,是取得香港人口于普查进行时在人口、社会与经济方面的特点的资料。

第4条 占用人须按照统计表格提供详情 版本日期 19/05/2000

(1)为根据本命令而进行普查,每名年满15岁的人如占用任何根据第1(1)(c)条须接受普查的处所,或居住在任何根据第1(1)(d)条须接受普查的船只上,他须就其本人、该处所或该船只,以及就该处所或船只上的住户,向处长提供附表所指明的详情。

(2)在占用该处所或居住在该船只上的人当中,如有任何未满15岁且受第(1)款所指的人监护的人,或有任何因生病、无行为能力、不在场或其他充分因由而未能提供详情的人,则第(1)款所指的人亦须就该人向处长提供附表所指明的详情。

(3)第(1)及(2)款提述的详情须以处长为该目的而发出的统计表格提供。

第5条 进行普查的日期 版本日期 19/05/2000

处长须于2001年3月15日至27日(包括首尾两天)进行普查。

第6条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 版本日期 19/05/2000

处长须于2002年3月14日或以前,将统计员为普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销毁。

附表 版本日期 19/05/2000

[第4条]

须提供的详情

A.人

出生年份和月份

性别

是否住户成员

与户主的关系

过去6个月身在香港的月数

预期在未来6个月身在香港的月数

于2001年3月14日上午3:00("普查参考时刻”)身在何处

于普查参考时刻之前的6个月内是否多数时间居住于现居处所或现居船只上

预期于普查参考时刻之后的6个月内是否多数时间会居住于现居处所或现居船只上

如非住户成员,是否居住于在香港的另一处所或另一船只上

如非多数时间在香港居住─

是否多数时间居住于中国内地或澳门

是否由中国内地来港的双程证持有人

多数时间不在香港的原因

婚姻状况

就学情况

教育程度─

最高就读程度

最高完成程度

上课地点

前赴上课地点的交通方式

修读科目

惯用语言

使用其他语言/方言的能力

出生地点

国籍

种族

在港居住年期

5年前居住的地方

经济活动身分

行业

职业

工作地点

前赴工作地点的交通方式

主要职业的收入

是否有兼职

兼职收入

租金的现金收入

其他现金收入

是否处所的业主

B.住户

住户类型

住户人数

住户成员组合

住户收入

C.处所(船只除外)

处所类型

处所占用情况

处所内的住户数目

处所内的占用人数

居处类型

客/饭厅数目

睡房数目

厨房数目

浴室/厕所数目

其他房间数目

居处租住权

租金

差饷、地租及管理费

按揭供款

按揭或贷款尚余年期

D.船只

船只类型

船只占用情况

船只上的住户数目

船只上的占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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