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9-24
实施日期 2006-04-22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4/09/1999
(第358章第5条)
[1999年9月24日]
(本为1999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版本日期 24/09/1999
附表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附表第2栏中在相对于该等指标之处列出的西北部附水质管制区整个管制区或其部分而订立的。
第2条 版本日期 24/09/1999
在本声明中─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SecondaryContactRecreationSubzone)指地图上划定为此分区的范围;
“地图”(Map)指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于1999年9月3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编号为NWSWCZ并描述为“西北部附水质管制区”的地图。
附表 版本日期 24/09/1999
[第1条]
水质指标 管制区部分
A.美观程度
(a)废物的排放不应致使水产生任何令
人不快的气味,亦不应致使水变色。 整个管制区
(b)不应有焦油状残渣、浮木以及由
玻璃、塑料、橡胶或任何其他物质所
造成的物品。 整个管制区
(c)水面不应有可见的矿物油。表面
活化剂不应产生持续的泡沫。 整个管制区
(d)不应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 整个管制区
(e)不应有体积相当可能会干扰船只
自由航行或对船只造成损害的漂浮物、
淹没物及半淹没物。 整个管制区
(f)废物的排放不应致使水中含有沉
降成令人不快的沉积物的物质。 整个管制区
B.细菌
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610
个的水平,按一公历年所采集的所有
样本的几何平均数计算。次级接触康
乐活动分区
C.溶解氧
就一整年内所进行的抽样次数的90%
而言,废物的排放不应致使溶解氧水
平降至低于每升4毫克;数值按水柱
平均值(于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
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
平均数)计算。此外,就一整年内所
进行的抽样次数的90%而言,海床2米
范围内的溶解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整个管制区
D.酸碱值
废物的排放不应致使水的自然酸碱
值幅度扩逾0.2单位,并且水的酸
碱值应在6.58.5单位的幅度内。 整个管制区
E.温度
废物的排放不应致使自然的每日温度
幅度的变化多于摄氏2.0度。 整个管制区
F.盐度
废物的排放不应致使自然环境盐度水
平的变化多于10%。 整个管制区
G.悬浮固体
废物的排放不应致使自然环境的悬浮
固体水平升高多于30%,亦不应引致
悬浮固体积聚而对水生群落造成不良影响。 整个管制区
H.氨
非离子化氨氮水平不应多于每升0.021
毫克,数值按全年平均值(算术平均数)计算。 整个管制区
I.营养物
(a)营养物的含量不应足以致使藻类或
其他水生植物的生长过量或具滋扰性。 整个管制区
(b)在不限制上述(a)指标的一般性的
原则下,无机氮水平不应超逾每升0.5
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于水面以下
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
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表示。 整个管制区
J.有毒物质
(a)水中的有毒物质所达致的水平,
不应对人类、鱼类或任何其他水生
生物产生显著的毒害、致癌、诱变
或致畸态效应,在衡量水中的有毒
物质是否达致上述水平时,应充分
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有毒
物质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 整个管制区
(b)人类活动不应致使对水生环境的
任何实益用途造成危害。 整个管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