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就设立一个名为香港电车教育信托基金的信托基金,就管理委员会主席成立为法团以出任该基金的受托人,就该基金的妥善管理,以及就与上述事宜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 [1956年8月10日] (本为1956年第43号) 第1091章 弁言 鉴于─ (a)Hongkong Tramways Limited(以下称为创办人)于1954年拨出资金设立一项信托,以标志香港第一辆电车行驶五十周年,又于1955年就同一目的再拨出资金,而该等资金以现金连同其应累算的利息持有,或已用作购买股份; (b)创办人已将以下界定的基金及其增益,永久专用作促进和鼓励经甄选的创办人雇员与前雇员子女的教育; (c)根据第6条成立的委员会主席宜成立为法团,以出任以下界定的信托基金的受托人: 第1091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电车教育信托基金条例》。 第1091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委员会”(Committee) 指根据第6条设立的委员会; “创办人”(Founders) 指Hongkong Tramways Limited; “创办人雇员”(employee of the Founders) 包括创办人的前雇员。 第1091章 第3条信托基金的设立 (1)现设立一个信托基金,名为香港电车教育信托基金(以下称为基金)。 (2)基金由以下各项组成:现金及股份,连同藉其股息或利息而累积的任何款额、派发的红股及不时给予基金的其他款项及资产,以及不时相当于上述各项的款项或投资项目。 第1091章 第4条受托人成立为法团 (1)委员会主席为基金的受托人(以下提述为受托人),并为一个法人团体须以“The Trustee of the Hong Kong Tramways Educational Trust Fund”的名称命名,而且以该名称永久延续,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和必须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可以和必须备有和使用法团印章,亦可不时破毁、更换、更改和重新制造法团印章。 (2)受托人获赋权出任受托人,并于出任期间有权获取、购买、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以及位于任何地点的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亦有权将款项投资于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按揭,或投资于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团或公司的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以及有权购买、获取和管有任何性质及种类的货品及实产。 (3)受托人更进一步有权按其认为适合的条款,将当其时归属受托人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或其他货品及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4)须盖上受托人印章的一切契据及其他文书,须在当其时身居受托人一职的人面前盖章,并须由他签署,而上述契据及文书,以及须代表受托人签署的一切其他文件、文书及文字,须由上述身居受托人一职的人签署。 第1091章 第5条基金以信托形式持有 受托人须以信托并以本条例下文所载权力及条文,以及在该等权力及条文的规限下,持有基金。 第1091章 第6条管理委员会 (1)现设立一个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管理基金。 (2)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a)创办人的主席,由他出任委员会主席; (b)创办人董事一名,藉创办人董事局的决议委任; (c)创办人的经理人; (d)藉创办人董事局的决议委任的其他成员不超过三名。(3)第(2)款(a)及(c)段指名的人,在出任其各自的职位时,为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4)每名依据第(2)款(b)及(d)段委任的成员,任期为一段固定的三年期间,或任职至其委任藉创办人董事局的决议而被撤销并有新成员藉上述决议获委任以代替他为止。成员在任期届满后,可获再度委任,任期与前述者类似,或由新委任的成员代替他。 第1091章 第7条信托 受托人须以委员会指示的方式运用基金,包括资本及其收益,以促进及鼓励教育,尤其是委员会认为值得承受本信托利益的创办人雇员子女的教育,但委员会须先考虑该等子女的才智、品格及行为(按委员会藉观察、报告或其他方式而觉得者),以及其父母作为创办人雇员的品格及服务年资及素质。 第1091章 第8条颁发的相隔期间、条款及条件 奖学金、生活资助及为购置教科书所支付的款项,以及就委员会认为合适并直接或间接与第7条所列的基金主要宗旨相关的其他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包括颁发奖项,须在委员会所订立的规例不时订明的相隔期间颁发,并须在上述规例不时订明的期间和在上述规例不时订明的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持有和享有,如没有订立上述规例,则上述各项由委员会决定(不论决定是否具追溯效力);委员会可在任何时间更改或撤销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并订立新规例以作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