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就以下事宜订定条文─ (a)一个中文名为“香港科技园公司”而英文名为“Hong K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s Corporation”的法人团体的成立; (b)香港科技园公司的宗旨及职能; (c)《香港工业公司条例》(第209章)及《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条例》(第431章)的废除; (d)香港工业公司、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及临时香港科学园有限公司的解散; (e)将香港工业公司、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及临时香港科学园有限公司的权利、责任、资产及负债转归予香港科技园公司;及 (f)相关事宜。 [2001年5月7日] 2001年第91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1年第5号) 第565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科技园公司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65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 “土地”(land) 包括(如适用的话)─ (a)前滨及海床; (b)建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及 (c)土地权益;“工业公司”(HKIEC) 指由《香港工业公司条例》(第209章)第3(1)条成立的香港工业公司; “工业科技中心公司”(HKITCC) 指由《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条例》(第431章)第3(1)条成立的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 “司长”(Secretary) 指财政司司长; “主席”(Chairman) 指董事局的主席; “行政总裁”(Chief Executive Officer) 指根据第14(1)(a)条获委任为科技园公司的行政总裁的人; “委员会”(committee) 指根据第9(1)条成立的委员会; “科技园公司”(Corporation) 指由第3(1)条成立的团体;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指第VII部开始实施的日期; “指明处所”(specified premises) 指附表1所载列的处所; “执行”(perform) 就─ (a)属权力性质的职能而言,包括行使; (b)属责任性质的职能而言,包括履行;“董事”指董事局的成员; “董事局”(Board) 指第4(1)条所提述的董事局; “临时科学园公司”(PHKSPCL) 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并以“临时香港科学园有限公司”的名称根据该条例注册的公司; “职能”(function) 包括权力及责任。 第565章 第3条科技园公司的成立 第II部 科技园公司 (1)现成立一个中文名为“香港科技园公司”而英文名为“Hong K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s Corporation”的团体。 (2)科技园公司为一法人团体,能起诉和被起诉。 (3)科技园公司并非政府雇员或政府代理人,亦不享有政府的地位、豁免权或特权。 第565章 第4条董事局的成立 (1)科技园公司须设有董事局。 (2)董事局是科技园公司的管治团体,具有权限以该公司的名义执行该公司的职能。 (3)附表2所载条文适用于董事局。 (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2。 第565章 第5条科技园公司的印章 (1)科技园公司须备有法团印章。 (2)科技园公司的法团印章在文件上盖上后,须由2名董事签署认证。 (3)使用科技园公司的法团印章盖印须获董事局藉决议授权。 (4)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任何看来是以科技园公司的法团印章妥为签立的文件须当作已妥为签立。 (5)任何合约或文书如可由个人无须盖上印章而订立或签立,则可由任何获董事局为此目的而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的人代科技园公司订立或签立。 第565章 第6条科技园公司的宗旨 (1)科技园公司的宗旨为─ (a)设立或发展任何用以或将用以进行关乎(b)、(c)或(d)段所订明的宗旨的事务的处所,以及管理及控制组成该等处所的土地及其他设施; (b)为香港制造及服务业科技的研究和发展及应用提供便利; (c)支援在香港发展、转移及使用新科技或先进科技; (d)从事或执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谘询科技园公司后,藉在宪报刊登命令而准许或指派该公司从事或执行的事务或职能。(2)第(1)(d)款所指的命令是附属法例。 第565章 第7条商业原则 科技园公司须按照审慎的商业原则处理其业务。 第565章 第8条科技园公司的权力 (1)科技园公司有权─ (a)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作出有利于或有助于达致该公司的宗旨的事情,或达致该等宗旨所合理附带或相应引致的宗旨的事情; (b)联同其他人作出(a)段所提述的事情。(2)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科技园公司可─ (a)购买、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持有、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种类的财产; (b)兴建、重建、修葺、保养、改动、改善或拆卸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c)在关于任何指明处所的批地文件、土地转易契或租约内所载的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 (i)规划该处所内的土地; (ii)按董事局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出售、出租、分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处所内的土地或任何设施;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