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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AQ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69AQ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检验)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69AQ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检验)规例


  (第369章第97及107条)
  
  [1991年8月2日]
  
  (本为1991年第329号法律公告)
  
  第369AQ章 第1条引称
  
  (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检验)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69AQ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周年日期”(anniversary date) 指每年中与无线电证明书届满日期属同月同日的日期; (2000年第38号法律公告)
  
  “指定验船师”(nominated surveyor) 指由处长指定以进行本规例所规定的检验的验船师,包括政府验船师和联合王国运输部*的无线电检验师;
  
  “政府验船师”(Government surveyor) 指由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根据本条例第5条委任的人;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
  
  “国际航程”(international voyage) 指由一国的港口至另一国的港口的航程;
  
  “无线电装设”(radio installation) 指遵照无线电装设规例在船舶上设置的任何无线电装设,包括与其有关连的天线、互相连接的电路,而在适当情况下,亦包括电源和救生艇筏的无线电设备; (1992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无线电装设规例”(Radio Installations Regulations) 指《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及《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1992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无线电证明书”(radio certificate) 指货船无线电安全证明书; (1992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吨”(tons) 指总吨,而─
  
  (a)就任何根据《商船(注册)(吨位)规例》(第415章,附属法例)附表5第13段而有替代总吨位的船舶而言,指该等吨位中的较大者;
  
  (b)就任何根据该规例第II部及该规例第16条两者而测定吨位的船舶而言,指根据上述第16条而测定的该船舶的总吨位。
  
  (1992年第135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3号第2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联合王国运输部”乃“Department of Transpo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之译名。
  
  第369AQ章 第3条适用范围及豁免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300吨或以上行走国际航程的可在海域航行的香港船舶,但以下船舶除外─
  
  (a)客船;及
  
  (b)并非以机械设施推进的船舶。(2)处长可豁免某些类别的个案或个别个案,在处长指明的条款下(如有的话),不受本规例全部或任何条文所规限,并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上述任何豁免。
  
  第369AQ章 第4条检验
  
  (1)本规例所适用的每艘船舶,如未有获就其发出无线电证明书,或就其发出的无线电证明书须予续期,则其船东须安排该船舶由指定验船师(除第5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尽快检验并于其后每年检验一次,而任何检验申请均须附有指定验船师为进行检验而规定有关该船舶的资料。
  
  (2)根据本条提出的每项验船申请,均须由船舶的船东或代表船舶的船东向处长提出,并须附交订明的费用。
  
  (3)第(1)款所提述的检验内容如下─
  
  (a)在船舶投入服务之前进行,或在就该船舶首次发出无线电证明书之前进行的初次检验。初次检验须包括对船舶的无线电装设(包括在救生装置中使用的无线电装设)作出全面检查,以确保它们符合无线电装设规例的规定;
  
  (b)为取得无线电证明书的续期,而每隔一段处长所指明的不超过5年的期间进行的续证检验。续证检验须包括对船舶的无线电装设(包括在救生装置中使用的无线电装设)作出检查,以确保它们符合无线电装设规例的规定;
  
  (c)在无线电证明书的每一个周年日期之前或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须包括对船舶的无线电装设(包括在救生装置中使用的无线电装设)作出检查,以确保它们符合无线电装设规例的规定;
  
  (d)每当有重要修理或更新作出后进行的附加检验(整体的或局部的,按照情况而定)。 (2000年第38号法律公告)(4)指定验船师如在检验后信纳这样做是恰当的话,须向处长送交一份验船声明书,载有处长所规定的有关该船舶及其无线电装设的详情,以使处长能就该船舶发出无线电证明书。
  
  (5)在定期检验完成后,如指定验船师信纳该项检验是按照第(3)(c)款进行的,则他须将完成该项检验一事批注在无线电证明书上。 (2000年第38号法律公告)
  
  (6)如定期检验在第(3)(c)款所指明的期间之前完成,则─
  
  (a)指定验船师须在无线电证明书上批注一个新日期,该日期须在该项检验完成日期之后的3个月内,并用于确定其后的周年日期;
  
  (b)根据第(3)(c)款的规定进行的其后的定期检验,须每隔该款所订明的期间(以(a)段所指的新日期为周年日期计算)进行一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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