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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章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11章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11章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消减、禁止与管制大气污染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由1991年第2号第2条修订)
  
  [1983年10月1日] 1983年第303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3年第17号)
  
  第311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第311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诉委员会”(Appeal Board) 指根据第VI部组成的上诉委员会;
  
  “工业装置”(industrial plant) 包括作工业或行业用途的任何固定或活动装置,并包括作该等用途或与该等用途有关的焚化炉;
  
  “引擎”(engine) 指内燃式引擎;
  
  “不松脆的含石棉物料”(non-friable asbestos containing material) 指于干燥时不能用手力压碎、粉碎或化成粉未的含石棉物料; (由1993年第13号第2条增补)
  
  “火炉”(furnace) 包括开放式或封闭式的任何种类的壁炉、炉栅或炉灶,并包括任何围绕燃烧室的构筑物;
  
  “石棉”(asbestos) 包括下述矿物,即铁石棉、青石棉、温石棉、纤维状的阳起石、纤维状的直闪石及纤维状的透闪石,以及包含该等矿物的物质; (由1993年第13号第2条增补)
  
  “石棉消减工程”(asbestos abatement work) 指用以控制石棉纤维从含石棉物料释出的任何工程或程序,包括拆除与运输含石棉物料; (由1993年第13号第2条增补)
  
  “污染工序”(polluting process) 包括放出空气污染物的烟、有关装置、机械或设备的活动、工序或操作; (由1993年第13号第2条增补)
  
  “有害或厌恶性排放物”(noxious or offensive emission) 指根据第43(1)(a)条订立的规例所指定的有害或厌恶性排放物;
  
  “有关装置”(relevant plant) 指任何火炉、引擎、烘炉或工业装置;
  
  “含石棉物料”(asbestos containing material) 指按照局长所认可的方法测定,以重量计算用超过1%石棉制造或含有超过1%石棉的任何物料、物质或产品; (由1993年第13号第2条增补。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
  
  “汽车”(motor vehicle)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1994年第19号第2条增补)
  
  “汽油”(petrol) 的涵义,与《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69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1994年第19号第2条增补)
  
  “汽油零售商”(petrol retailer) 指将汽车所用汽油以零售方式向公众出售或要约出售的人士; (由1994年第19号第2条增补)
  
  “局长”(Secretary) 指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增补。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技术备忘录”(technical memorandum) 指根据第7或9条发出的技术备忘录; (由1993年第13号第2条增补)
  
  “车辆设计标准”(vehicle design standards) 就禁止或管制拟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登记的汽车排放空气污染物而言,指在根据第43(1)(r)条订立的规例中所应用的车辆设计标准; (由1991年第2号第3条增补)
  
  “空气污染”(air pollution) 指任何空气污染物的排放,而它本身或连同另一空气污染物的排放─
  
  (a)是损害健康的;
  
  (b)是造成滋扰的;
  
  (c)是危及或相当可能危及飞机的安全或在其他方面干扰其正常操作的;或
  
  (d)是根据技术备忘录被测定为空气污染的; (由1993年第13号第2条代替)“空气污染物”(air pollutant) 指排放于大气中的任何固体、粒子、液体、蒸气、难闻气味或气体物质; (由1993年第13号第2条修订)
  
  “空气质素指标”(air quality objective) 指局长根据第7条订立的空气质素指标;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
  
  “空气质素管制区”(air control zone) 指根据第6条宣布为空气质素管制区的香港任何部分;
  
  “指明工序”(specified process) 指附表1指明的工序; (由1993年第13号第2条修订)
  
  “指明工序登记册”(register of specified processes) 指第39条规定须备存的登记册; (由1993年第13号第2条代替)
  
  “建筑物”(building) 包括任何住用或公共建筑物、拱形结构、桥梁、改建或建造作贮存油类及石油产品用的洞穴、烟、厨房、牛棚、船坞、工厂、车房、飞机库、围板、厕所、茅棚、办公室、贮油装置、外屋、码头、遮蔽处、店铺、马厩、楼梯、墙壁、仓库、货运码头、工场或塔楼、塔架或其他用以支撑架空缆车的相似构筑物以及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1)条在宪报刊登公告而宣布为建筑物的其他构筑物的全部或部分; (由1993年第13号第2条增补)
  
  “配油喷嘴”(dispensing nozzle spout) 指构成汽油泵喷嘴末端的管嘴或其他器件,而其设计或构造是为将汽油从该汽油泵分配入汽车油缸内者; (由1994年第19号第2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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