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6章第59条) [规例第2、4至9条及附表] 1990年11月2日1990年第344号法律公告 规例第3条: 1991年11月16日1991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规例第10、11、12及18条 1992年6月1日1992年第99号法律公告 规例第13至17条: 1993年1月8日1992年第393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0年第213号法律公告) 第406D章 第1条引称 第Ⅰ部 导言 (1)本规例可引称为《电力(注册)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0年制定) 第406D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 “工业学院”(technical institute) 的含义与《职业训练局条例》(第1130章)第2条所指的相同。 (1990年制定) 第406D章 第3条电业承办商的注册 第Ⅱ部 电业承办商的注册 凡申请注册为电业承办商,必须雇用最少1名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 (a)属个人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 (b)属合伙商行的申请人,必须有1名合伙人是注册电业工程人员。 (1990年制定) 第406D章 第4条A 级电力工程 第Ⅲ部 电力工程的级别及电业工程人员的资格 (1)A级电力工程是在低压固定电力装置之中最高电力需求量不超逾400安培(单相或三相)的部分进行的电力工程。 (2)署长如信纳任何人具备以下资历和经验,该人便有资格注册以从事A级电力工程─ (a)(i)已完成一份根据《学徒条例》(第47章)登记的电器安装工匠或电业工匠行业的学徒训练合约; (ii)持有由工业学院颁发的电机工程工艺证书;及 (iii)具有最少1年的电力工作实际经验;(b)曾受雇为电业工程人员最少5年,其中最少1年包括电力工作实际经验,并─ (i)持有由职业训练局电机业训练中心颁发的电工或电气打磨装配工进修课程证书,或具有相等资格;或 (ii)已在一项由署长认可或主办的考试或行业测试中取得合格;(c)曾受雇为电业工程人员最少6年,其中最少1年包括电力工作实际经验;或 (d)具有相等于(a)、(b)或(c)段所规定的资格及经验的资格及经验。(3)凡任何人申请根据第(2)(c)款注册,或凭借相等于第(2)(c)款所规定的资格或经验的资格或经验申请根据第(2)(d)款注册,其申请必须于由署长指定并在宪报公布的日期或之前递交予署长,否则申请人将丧失根据上述条文注册的资格。 (1990年制定) 第406D章 第5条B 级电力工程 (1)B级电力工程是在低压固定电力装置之中最高电力需求量不超逾2500安培(单相或三相)的部分进行的电力工程。 (2)署长如信纳任何人具备以下资历和经验,该人便有资格注册以从事B级电力工程─ (a)(i)已完成一份根据《学徒条例》(第47章)登记的电器安装工匠、电业工匠或电机工程技术员行业的学徒训练合约; (ii)持有由香港理工学院颁发的电机工程学高级证书,或具有相等资格;及 (iii)具有最少2年的电力工作实际经验;(b)(i)持有由工业学院颁发的电机工程学文凭,或具有相等资格;及 (ii)受雇为电业工程人员最少已5年,其中最少2年包括电力工作实际经验;(c)已持有A级证明书最少5年,或已具有持有A级证明书的资格最少5年,并─ (i)持有由工业学院颁发的电机工程学证书或具有相等资格,且具有最少3年的电力工作实际经验;或 (ii)具有最少5年的电力工作实际经验,且已在一项由署长认可或主办的考试或行业测试中取得合格;或(d)具有相等于(a)、(b)或(c)段所规定的资格及经验。 (1990年制定) 第406D章 第6条C 级电力工程 (1)C级电力工程是任何电量的低压固定电力装置的电力工程。 (2)署长如信纳任何人具备以下资历和经验,该人便有资格注册以从事C级电力工程─ (a)已取得认可大学或专上教育院校颁授的电机工程学学位,或具有相等资格,并─ (i)在学位课程毕业后完成最少2年的署长认可电机工程学训练,且具有最少2年其后的电力工作实际经验;或 (ii)具有最少6年的学位课程毕业后的电机工程实际经验,包括最少1年电力工作实际经验;(b)(i)已持有B级证明书最少6年,或已具有持有B级证明书的资格最少6年; (ii)具有最少6年的电力工作实际经验;及 (iii)已在一项由署长认可或主办的考试或行业测试中取得合格;或(c)具有相等于(a)或(b)段所规定的资格及经验。 (1990年制定) 第406D章 第7条H 级电力工程 (1)H级电力工程是高压电力装置的电力工程。 (2)署长如信纳任何人具有资格持有B级或C级证明书,并具备以下资历或经验,该人便有资格持有H级证明书─ (a)已完成一项经署长认可的关于高压电力设备及装置的设计、安装、维修、测试或操作的训练课程;或 (b)具有最少1年的高压电力设备及装置的设计、安装、维修、测试或操作方面的实际工作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