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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章 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551章 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2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51章 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设立和管理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及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2000年7月21日] 2000年第241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9年第74号)
  
  第551章  第1条简称
  
  (1)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51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生效日期”(commencement date) 指本条例的生效日期;
  
  “受托人”(trustee) 指作为基金受托人的海关关长;
  
  “委员会”(committee) 指第6条设立的委员会;
  
  “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 指小学修业后的教育,或任何不低于小学修业后的教育程度而属专业、技术、学术或其他性质的教育;
  
  “基金”(fund) 指第3条设立的基金;
  
  “关员级人员”(customs officer) 具有《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第551章  第3条基金的设立
  
  (1)现设立一项基金,名为“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Customs and Excise Service Children's Education Trust Fund)。
  
  (2)受托人须以信托形式持有基金,并须受本条例的条文规限。
  
  (3)基金由以下各项组成─
  
  (a)因预期会设立基金而在生效日期前向海关关长捐赠的所有款项;
  
  (b)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
  
  (i)不时为基金的目的而向受托人捐赠、认捐或遗赠,并被受托人接受的其他款项及资产;或
  
  (ii)受托人不时为基金的目的而以其他方式获取的其他款项及资产;及(c)基金的款项及资产所衍生的任何利息或收益。
  
  第551章  第4条海关关长成立为受托人法团
  
  (1)为施行本条例,海关关长担任基金的受托人,并属单一法团(在本条内称为“该法团”),名为“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受托人”(The Trustee of the Customs and Excise Service Children's Education Trust Fund),并以该名义永久延续及可在任何法院起诉和被起诉。
  
  (2)该法团须具有一法团印章,盖印该印章须由受托人签署认证。
  
  (3)如任何文书看来是以该法团的印章妥为签立的,则须被接纳为证据,而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文书须当作是如此签立的文书。
  
  第551章  第5条信托的宗旨及基金的运用
  
  受托人须按委员会行使其绝对酌情权而指示的方式及限度,为以下宗旨而运用基金─
  
  (a)为关员级人员的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协助及方便;
  
  (b)为关员级人员的弱能子女接受教育及培训提供协助及方便;及
  
  (c)附属于或附带于(a)及(b)段所提述的宗旨,而委员会亦认为适当的其他宗旨。
  
  第551章  第6条委员会的设立
  
  (1)基金由名为“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委员会”(Customs and Excise Service Children's Education Trust Fund Committee) 的委员会管理。
  
  (2)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a)由财政司司长委任的主席一名;
  
  (b)海关关长,或由他委任为其代表的一名人士;
  
  (c)香港海关部队福利组主管;
  
  (d)由财政司司长委任的关员级人员代表一名;及
  
  (e)由财政司司长委任的一名或2名其他成员。(3)由财政司司长根据本条委任的成员─
  
  (a)任期为其委任书所指明的期间;
  
  (b)可由财政司司长免任或再度委任;及
  
  (c)可藉给予财政司司长书面通知而辞任。(4)除非根据第7条订立的常规另有规定,否则委员会处理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主席及2名成员。
  
  第551章  第7条常规
  
  (1)委员会可订立常规,以─
  
  (a)规管其处理事务的程序;
  
  (b)维持其会议的良好秩序;及
  
  (c)就关于基金管理及履行委员会的责任的事宜,作出一般性的规定。(2)每一项常规的文本均须提交政务司司长,并可由行政长官修订。
  
  (3)在委员会会议中的所有待决问题,须以出席成员的过半数票取决,如有票数相等的情况,则主席除有权投其原有的一票外,还有权投决定票。
  
  (4)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常规不得抵触本条例的任何条文。
  
  第551章  第8条干事的委任
  
  委员会可委任义务秘书及义务司库各一名,亦可委任其认为需要的其他义务干事,并就上述人士的委任订定条款及条件。
  
  第551章  第9条基金款项的投资
  
  在取得委员会的事先批准下,受托人可将基金的任何款项投资于─
  
  (a)《受托人条例》(第29章)特准的任何投资项目;或
  
  (b)根据第10条委出的投资顾问委员会所建议的任何其他投资项目。
  
  第551章  第10条投资顾问委员会
  
  (1)为就将基金的款项投资于《受托人条例》(第29章)特准的投资项目以外的投资项目向受托人作出建议,现设立一个由3至5名由财政司司长委任的人士组成的投资顾问委员会。
  
  (2)根据本条委任的成员─
  
  (a)任期为其委任书所指明的期间;
  
  (b)可由财政司司长免任或再度委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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