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批出专营权以建造及经营西九龙填海区与西营盘之间的海底隧道,并就维修隧道区内的工程、专营权持有人就汽车使用隧道收取隧道费的事宜,规管使用隧道的车辆交通的事宜,以及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93年制定) [1993年7月31日]1993年第30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3年第72号) 第436章 第1条简称 第Ⅰ部 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西区海底隧道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3年制定) 第436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程项目协议”(project agreement) 指局长以宪报公告为本定义指定的工程项目协议,以及修订、增补或更替该协议的任何其后的协议;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公司”(Company)─ (a)指香港西区隧道有限公司;或 (b)如专营权─ (i)根据第6或7条转让予香港西区隧道有限公司以外的人;或 (ii)根据第59条归予香港西区隧道有限公司以外的人, 指该名获转让专营权或专营权归予他以代替香港西区隧道有限公司的人;“公用设施”(utility) 指任何供电电缆、电话或其他通讯电缆、任何电讯仪器、任何用作供应水、气体或油类的喉管或用作排水或排污的喉管,以及该等电缆或喉管所需的任何管道及该等电缆、仪器、喉管或管道的任何附属仪器或工程; “引道”(approach road) 指在隧道区内供汽车进出隧道的任何道路; “西区海底隧道”(Western Harbour Crossing) 指已竣工的隧道、引道及在隧道区内的有关连的工程。 “局长”(Secretary),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指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增补) “汽车”(motor vehicle) 指任何机械推动的车辆; “法院”、“法庭”(court) 包括裁判官; (由1999年第29号第2条增补) “委员会”(Committee) 指根据第38条设立的西区海底隧道稳定隧道费基金管理委员会;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s) 指依据工程项目协议由公司进行或代公司进行的工程,或该协议规定须由公司进行的工程,以及附带或连带于该等工程或为进行该等工程而需要进行的其他工程,但不包括工程的设计; “保证人”(Guarantors) 指─ (a)Adwood Company Limited; (b)The Cross-Harbour Tunnel Company Limited; (由1997年第80号第102条修订) (c)招商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d)(由1995年第68号第2条修订) (e)嘉里集团有限公司; (由1997年第80号第102条修订) (f)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亦包括根据保证协议承担保证人义务的任何其他人; “保证协议”(guarantee agreement) 指局长以宪报公告为本定义指定的保证协议,以及修订、增补或更替该协议的任何其后的协议;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基金”(Fund) 指根据第37条设立的西区海底隧道稳定隧道费基金; “专营期”(franchise period) 指自开始建造日期起计(包括当日)至下列日期为止的期间─ (a)开始建造日期的30周年当日;或 (b)在适用的情况下,按照工程项目协议的条款所定的较后日期;“专营权”(franchise) 指根据本条例批出的专营权; “开始建造日期”(start of construction) 指根据第12(1)条协定或决定的日期; “开始经营日期”(operating date) 指根据第23(4)条在宪报公告的日期; “解除责任日期”(discharge date) 指保证协议内提述的为本条例而订的解除责任日期; “图则”(plan) 指─ (a)由运输署署长签署并存放在土地注册处的WHC TAP/1号图则;或 (b)根据第3(3)条存放的其他图则;“隧道”(tunnel) 指图则所示的连接西营盘入口及西九龙入口的4条管道; “隧道区”(tunnel area) 指下述地区范围─ (a)在图则上划定并注明为隧道区的;并且 (b)其位置、范围及界线已在图则上加以指示的;“隧道费”(toll) 指附表1指明的隧道费。 (2)在本条例中,凡在有关赋予、委予或指派予局长、路政署署长或运输署署长任何权力、职责或职能的情况下提述局长、路政署署长或运输署署长,均包括提述获局长、路政署署长或运输署署长(视属何情况而定)授权行使、执行或履行该等权力、职责或职能的任何公职人员。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3)总督如认为本条例赋予或指派予总督会同行政局的任何权力或职能在某情况下须予行使或履行,而该情况属紧急情况,则他可行使或履行该等权力或职能。 (4)在本条例中,凡提述根据《仲裁条例》(第341章)作出的仲裁,均须视作提述该条例第Ⅱ部所指的本地仲裁;而将任何事宜提交作该等仲裁的,须以根据工程项目协议提交作仲裁的同样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