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6章第73条) 〔1993年10月15日〕 (本为1993年第401号法律公告) 第426B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3年制定) 第426B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提出建议的成员”(proposing members) 指建议组成谘询委员会的退休计划成员; “创会会议”(inauguration meeting) 指组成谘询委员会及由退休计划的成员选出该委员会首批成员的会议。 (1993年制定) 第426B章 第3条一般规定 (1)根据本规则须发出的所有通知,如已寄往─ (a)(如收件人是计划成员)收件人最后为人所知的住址;及 (b)(在其他情况下)收件人最后为人所知的通讯地址,须当为已妥为发出。 (2)凡某注册计划的任何成员要求获得提供计划成员的姓名地址,以供根据本规则发出通知之用,则该注册计划的指定人士须向该计划成员提供该等姓名地址。 (1993年制定) 第426B章 第4条谘询委员会的组成 (1)如有10名或以上计划成员拟建议组成谘询委员会,他们可藉向每名计划成员送交表明该项建议的书面通知提出该项建议,而该通知书则须附有附表表格1所列的同意表格供成员签署。 (2)同意组成谘询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在上述通知书发出后21日内,将一份已签署的同意表格交回其中一名提出建议的成员。 (3)须有过半数计划成员同意,才可组成谘询委员会。 (4)提出建议的成员须在根据第(1)款送交通知后28日内,将在第(2)款所规定的期间内交回的已签署同意表格提供予指定人士,而指定人士则须确保该等同意表格可供拟查阅该等表格的任何计划成员在创会会议中查阅。 (5)指定人士在信纳在所规定的期间内已有过半数计划成员交回同意表格后,须在举行创会会议的日期至少14日前,将创会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通知计划成员、管理人及有关雇主,该通知并须附有─ (a)附表表格2所列的代表委任表格,而该表格须由拟委任他人代表投票的成员签署,并须由该成员在会议日期至少3日前交回其中一名提出建议的成员;及 (b)附表表格3所列的为谘询委员会的选举提名候选成员的提名表格,而该表格须─ (i)由拟作出提名的成员填妥;及 (ii)送交指定人士,期限则以指定人士可于会议日期至少3日前接获该表格为准。(6)计划成员可亲身出席创会会议及在该会议中投票,以取消其代表委任书。 (7)创会会议的法定人数须为5名亲身出席会议的计划成员。 (8)组成谘询委员会的成员人数由组成该委员会的决议指明,但须限为5至20人,且不得超过在举行会议选举谘询委员会委员当日有关计划的成员人数的25%。 (9)指定人士须出任创会会议的主席。 (1993年制定) 第426B章 第5条委员的选举及任期 (1)计划成员可在创会会议及其后每次计划成员周年会议中进行互选,以选出谘询委员会的委员。 (2)凡提名任何计划成员为委员候选人,须在上述会议前依照第4(5)(b)或6(4)(b)条(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 (3)委员的选举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4)附表表格4所列的投票表格,须由以下人士向亲身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成员发出─ (a)在创会会议中,由指定人士发出;而 (b)在其后的计划成员周年会议中,则由谘询委员会的秘书,或由经谘询委员会为选举或投票工作而委任的其他委员发出。(5)经投票人签署的投票表格无效。 (6)在有关的会议中,须从投票成员中选出监票人,负责收集投票表格、点算选票及检查选票。 (7)谘询委员会的委员如─ (a)不再是注册计划成员; (b)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丧失履行职务能力; (c)未经谘询委员会同意而在该委员会的会议缺席3次或以上; (d)向谘询委员会秘书递交书面通知而辞职,即停止出任该委员会的委员。 (8)在第(7)款的规限下,谘询委员会委员均任职至下一次周年会议结束时为止。 (9)谘询委员会如认为有需要,可委任一名成员在悬空席位的余下任期内填补该空缺。 (10)各委员须进行互选,以选出主席及秘书各一名。 (11)谘询委员会须在组成后,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其组成一事以书面通知有关计划的管理人及有关雇主。 (1993年制定) 第426B章 第6条周年会议 (1)谘询委员会须为选举新的谘询委员会安排每年举行计划成员周年会议一次,而该周年会议须在有关计划的财政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举行。 (2)凡谘询委员会没有按第(1)款的规定安排举行会议,该委员会在该款所提及的6个月终结时即告解散,惟本款并不阻止计划成员根据第4条组成新的谘询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