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4章第7及14条) [1984年8月25日] 1984年第300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3年第289号法律公告) 第374D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 第374D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共小巴站”(public light bus stand) 指根据第29或31条指定为公共小巴站的道路范围; “公共小巴停车处”(public light bus stopping place) 指根据第28或31条指定为公共小巴停车处的道路范围; “打印”(printing) 包括藉电子或机械方式将文字以可见形式表述; (1997年第149号法律公告) “收据打印设备”(receipt printing device) 就的士而言,指按照《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42A条安装于的士的设备; (1997年第149号法律公告) “的士站”(taxi stand) 指根据第30或31条指定为的士站的道路范围; “泊车”、“停泊”(parking)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指车辆的停定,不论车内是否有人,但为了及正在实际上装卸货物或上落乘客而暂时停定,则不在此限; “持证人”(licensee) 指有效客运营业证的持有人; “租用人”(hirer) 包括有意租用的人; “专服务”(scheduled service) 指一部或多部车辆根据客运营业证获授权及受该证的条件所规限下,行走指明路的服务; “过海的士站”(cross-harbour taxi stand) 指根据第30条指定为过海的士站的任何的士站; (1995年第236号法律公告) “获授权人”(authorized person) 指持证人的任何雇员,该雇员是在车辆上或与车辆有关而在当值的。 (2)尽管在第(1)款对“泊车”、“停泊”(parking) 已予界定,如车辆由于故障或其他非司机所能控制的情况,以致不能前进,并且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任何阻碍减至最低,以及尽快将车辆移走,则就本规例而言,该车辆不当作为已停泊。 第374D章 第3条适用范围 本规例不适用于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所批专营权下经营的公共巴士。 第374D章 第4条客运营业证的申请 第II部 客运营业证 (1)任何人计拟经营符合本条例第27条所指的公共巴士服务、私家巴士服务、公共小巴服务或学校私家小巴服务,可在任何时间按照本规例向署长递交客运营业证申请书。 (1999年第50号第13条) (2)凡署长认为适宜设立第(1)款所提述的服务,他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或以他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邀请任何人申请第(1)款所指的客运营业证。 第374D章 第5条申请的格式及内容 根据第4条提出的申请须采用署长指明的格式,并须列明─ (a)计拟的服务类型; (b)拟提供服务的路或地区范围; (c)拟提供服务车辆的数目及类型; (d)计拟的维修设施; (e)拟雇用人员; (f)每日经营服务的时段及班次; (g)计拟的车费(如有的话);及 (h)署长规定的其他详情。 第374D章 第6条客运营业证的期间 发出的客运营业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署长可予续期1次或多次,每次为期不超过5年。 第374D章 第7条客运营业证的内容 客运营业证须采取署长指明的格式,并须列明─ (a)开始及届满日期; (b)客运营业证号码; (c)持证人姓名或名称; (d)就所发客运营业证提供的服务或多种服务; (e)拟根据客运营业证提供服务的车辆的登记号码; (f)根据本条例第29条指明的任何条件; (g)根据第9条指明的任何豁免; (h)根据第10条须缴付的费用,及缴费日期;及 (i)署长认为必需的其他详情。 第374D章 第8条客运营业证的修订 (1)署长在谘询持证人后,可以面交送达或挂号邮递的方式,给予持证人3个月的书面通知,在营业证有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修订客运营业证的条款或条件,不论是将所提供的服务或多种服务扩充、更改、缩减或作其他的处理。 (1988年第185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因署长根据第(1)款所作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根据第(1)款所作通知后的14天内,以书面向署长申请由交通审裁处覆核,而在等候覆核结果期间,该决定不生效。 (1988年第185号法律公告) (3)第55A及55B条适用于根据第(2)款提出的申请。 (1988年第185号法律公告) 第374D章 第9条豁免持证人遵从本规例 署长可酌情决定豁免持证人遵从在客运营业证内所指明本规例任何条文的规定,但须受该营业证所指明的条件(如有的话)所规限。 第374D章 第10条客运营业证的费用 客运营业证的费用须为附表1的A部所指明者,并须在该营业证内指明的日期缴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根据本条就在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的期间内生效的某些客运营业证而须缴付的费用获宽免(请参阅《2003年道路交通(宽免客运营业证收费)规例》(2003年第142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