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第44条) [1982年6月15日] (本为1982年第206号法律公告) 第104A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渡轮服务规例》。 第104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货物”(cargo) 包括货品、乘客行李、车辆和车辆内运载的货物; “渡轮靠泊点”(ferry point) 指有渡轮服务的地方,在该地方渡轮会按时间表停泊,让乘客或货物上落; “署长”(Commissioner) 指运输署署长。 第104A章 第3条服务及船费的展示 第II部 一般事项 专营公司或持牌人须安排在以下地方的显眼处,以署长批准的方式展示该专营公司或该持牌人所提供的渡轮服务的全部细节,包括须就每项服务缴付的船费和服务的时间表─ (a)专营服务或领牌服务所使用的各个码头或其附近;及 (b)署长所指明的其他地方。 第104A章 第4条最高船费 专营公司或持牌人不得就根据其专营权或牌照规定提供的渡轮服务而向任何人要求收取的船费或费用,超过根据本条例或根据该渡轮服务的专营权或牌照所订定的或根据本条例或根据该渡轮服务的专营权或牌照的其他方式厘定的船费或费用。 第104A章 第5条厌恶性货物 除非得署长事先的书面同意,和符合署长就该同意而给予的任何指示,否则专营公司或持牌人不得在渡轮上运载任何合理预计会令该渡轮的任何乘客感到厌恶的货物。 第104A章 第6条暂停服务的通知 (1)专营公司或持牌人在任何暂停或拟暂停渡轮服务时,或在恢复已暂停的渡轮服务时,须在妥为顾及有关情况后给予公众足够通知。 (2)署长可就何谓第(1)款所指的足够通知,给予专营公司或持牌人指示。 第104A章 第7条标志 专营公司或持牌人未经署长同意,不得在前往码头或停泊处的任何进路竖设或准许竖设标志或目的地指示牌。 第104A章 第8条登上渡轮等限制 第III部 关于领牌服务的条文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不得─ (a)登上任何渡轮; (b)进入留供渡轮服务用的任何码头或其他地方; (c)进入渡轮上标明禁止进入或限制进入的任何部分;或 (d)进入任何渡轮的船桥、操舵室或机房。 第104A章 第9条保持通道畅通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不得站在上落任何渡轮用的跳板或其他通路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阻碍来到渡轮的跳板的通道或其沿接地方,或阻碍来到渡轮的其他通路或其沿接地方。 第104A章 第10条安全设备 除在紧急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将或企图将任何救生圈或设备抛掷到渡轮或码头,亦不得自或企图自渡轮或码头抛掷任何救生圈或设备。 第104A章 第11条扔弃垃圾 任何人不得在渡轮或码头扔弃任何垃圾,除非将垃圾扔入为该目的而提供的盛器内。 第104A章 第12条噪音 任何人不得在正用作专营服务或领牌服务的渡轮上─ (a)作出对任何乘客造成不便的行为;或 (b)启动收音机或录音机,或奏玩乐器,以致对乘客造成不便。(2)在正用作专营服务或领牌服务的渡轮上负责指挥的人,可于该渡轮航程中的任何时间,要求任何管有收音机、录音机或乐器的人,停止使用该收音机、录音机或乐器。 第104A章 第13条登上已满载的渡轮 任何人获持牌人所雇的职员通知,正用作领牌服务的任何渡轮已满载乘客或车辆,即不得乘搭或企图乘搭该渡轮,或将车辆驶上或企图将车辆驶上该渡轮。 第104A章 第14条在指定范围内不准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上标明禁止吸烟的任何部分,吸食或携带任何燃点的烟斗、雪茄或香烟。 第104A章 第15条码头等的使用 除非得署长事先的书面同意,否则持牌人不得使用或准许任何其他人使用任何码头或停泊处作经营领牌服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104A章 第16条私人行李 (1)任何人未得持牌人准许,不得将任何私人行李带上或置于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上,但手提的篮子、袋子或包裹,则不在此限。 (2)任何人不得将私人行李放置在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的座位上。 (3)任何人不得将合理预计会令任何渡轮乘客感到厌恶的货物带上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 第104A章 第17条对渡轮上的动物的限制 任何人不得将犬只、雀鸟或其他动物带上正用作领牌服务的渡轮,或带进留供使用领牌服务的乘客作登船用的其他地方或码头,除非─ (a)该犬只、雀鸟或其他动物被适当地约束或关在笼内;及 (b)欲将该犬只、雀鸟或其他动物带上渡轮的人事先已得持牌人所雇职员的准许。 第104A章 第18条在座位上站立 任何人不得在用作领牌服务的或与领牌服务相关而使用的渡轮或任何码头的任何座位上站立,或将脚搁于该等座位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