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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H章 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23H章 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3H章 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规例


  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规例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章第38条)
  
  [1985年1月1日]
  
  (本为1984年第154号法律公告)
  
  第123H章 第1条(由2000年第39号第7条废除)
  
  第123H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业建筑物”(industrial building) 指─
  
  (a)货仓;或
  
  (b)内有物品的制造、更改、清洗、修理、装饰、精加工、出售前改装、捣碎或拆除进行的建筑物,或内有物料的改变进行的建筑物;“可再使用或可循环再造物料”(reusable or recyclable materials) 指可再使用物料及可循环再造物料的混合物,包括纸、纸板、塑胶、玻璃、木材及金属; (2000年第39号第7条)
  
  “可再使用物料”(reusable materials) 指任何不需分解为原料而能以现状被再次或重复使用的物料; (2000年第39号第7条)
  
  “可循环再造物料”(recyclable materials) 指任何可被再生为原料以供制造新的制成品的物料; (2000年第39号第7条)
  
  “外墙”(external wall) 指建筑物外部并非共用墙的墙壁,即使与另一建筑物的墙壁毗邻者亦然;
  
  “回收物料”(recovered materials) 指任何从垃圾中回收得来的可再使用或可循环再造物料; (2000年第39号第7条)
  
  “收集当局”(collection authority) 指食物环境生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
  
  “批准”(approved) 指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
  
  “垃圾及物料回收房”(refuse storage and material recovery chamber) 指一个用以存放垃圾桶及将可再使用或可循环再造物料进行分隔和分类,并供存放回收物料的单一房间; (2000年第39号第7条)
  
  “垃圾及物料回收室”(refuse storage and material recovery room) 指设于任何建筑物内的一个用以分隔垃圾以及存放垃圾和回收物料的单一房间; (2000年第39号第7条)
  
  “垃圾桶”(refuse container) 指打算用以存放垃圾的容器;
  
  “物料回收房”(material recovery chamber) 指一个可在其内进行将可再使用或可循环再造物料分隔和分类,并供存放回收物料的房间; (2000年第39号第7条)
  
  “便溺污水设备”(soil fitment) 具有《建筑物(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给予该词的涵义;
  
  “设有车辆通道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refuse storage and material recovery chamber with vehicular access) 指设有车辆通道,足以容许收集当局惯常使用的一类收集垃圾及回收物料车辆进出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 (2000年第39号第7条)
  
  “设有车辆通道的物料回收房”(material recovery chamber with vehicular access) 指设有车辆通道,足以容许收集当局惯常使用的一类收集回收物料车辆进出的物料回收房; (2000年第39号第7条)
  
  “教堂”(church) 指主要为宗教崇拜用途而建或主要拟用作宗教崇拜的建筑物;
  
  “漏斗”(hopper) 指垃圾槽上供放置垃圾并将垃圾自该处投入垃圾槽的设备;
  
  “实用楼面空间”(usable floor space) 指任何楼面空间,但楼梯、楼梯间、升降机等候处、用作设置水厕设备、尿厕及盥洗盆的空间以及任何升降机、空调系统或相类设施的机械所占用的空间除外;
  
  “图则”(plan) 指根据本条例第14条呈交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图则;
  
  “楼面面积”(floor area)─
  
  (a)就综合用途建筑物而言,指总实用楼面空间;或
  
  (b)就任何其他建筑物而言,指实用楼面空间;“学校”(school) 指主要为小学、中学或大专教育用途而建或拟主要作小学、中学或大专教育用途的建筑物,并包括完全用作设置日间托儿所、幼稚园、游戏小组、幼儿学校或以其他方式用作日间护理和教育儿童用途的建筑物,以及主要作其他全日制教育用途的建筑物;
  
  “总实用楼面空间”(aggregate usable floor space) 就综合用途建筑物而言,指该综合用途建筑物内住用建筑物部分的实用楼面空间加该综合用途建筑物内非住用建筑物部分的三分之一实用楼面空间的总和;
  
  “露天地方”(open air) 具有《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给予该词的涵义;
  
  “脏水”(foul water) 具有《建筑物(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给予该词的涵义。
  
  (2000年第39号第7条)
  
  第123H章 第3条关于附表所指明的建筑物的图则须显示设有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
  
  (1)如任何建筑物属附表第1栏指明的类别,或如任何2幢或多于2幢的建筑物同属附表第1栏指明的类别,而建筑物总楼面面积为附表第2栏内相对该类别所指明的总楼面面积,则每份关于该等建筑物的图则须显示设有第3栏内相对该楼面面积所指明类别的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而该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的总楼面空间须不少于附表第4栏内相对该类垃圾及物料回收房或物料回收房所指明的总楼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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