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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章 雇员补偿援助条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65章 雇员补偿援助条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65章 雇员补偿援助条例


  本条例就保障雇员和其他人享有工伤补偿的权利;向合资格人士支付关于工伤损害赔偿的济助付款;为该等目的设立一个管理局和一项基金;以及附带或有关连的事宜,作出规定。
  
  (1991年制定。由2002年第16号第2条代替)
  
  [1991年7月1日] 1991年第23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1年第54号)
  
  第365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雇员补偿援助条例》。
  
  (1991年制定)
  
  第365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由2002年第16号第3条修订)
  
  “主席”(Chairman) 指根据第3(2)(a)条委任的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主席,或正在署理主席职位的其他人;
  
  “同居者”(cohabitee) 就雇员而言,指在该雇员去世时与该雇员共同生活俨如该雇员的妻子或丈夫的人; (由2002年第16号第3条增补)
  
  “合资格人士”(eligible person) 就济助付款而言─
  
  (a)凡有关工伤属非致命的─
  
  (i)指受伤雇员;或
  
  (ii)在受伤雇员在判给损害赔偿之前或之后去世的情况下指─
  
  (A)该受伤雇员的任何尚存配偶或同居者;
  
  (B)在该受伤雇员去世时未满21岁的该受伤雇员的任何尚存子女,不论该名子女与该受伤雇员的关系是基于血缘,或是基于该项济助付款所关乎的意外发生当日前作出的第(2)款所指明的领养;
  
  (C)(如没有(A)或(B)分节所述的尚存配偶、同居者或尚存子女)该受伤雇员的任何尚存父母;(b)凡有关工伤属致命的,指与去世雇员有任何以下关系的人,不论该关系是基于血缘,或是基于该项济助付款所关乎的意外发生当日前作出的第(2)款所指明的领养─
  
  (i)配偶或同居者;
  
  (ii)子女;
  
  (iii)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
  
  (iv)孙儿、外孙儿、孙女、外孙女、继父、继母、继子、继女、女婿、媳妇、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姊妹、配偶的父亲、配偶的母亲、配偶的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的配偶、全血亲兄弟姊妹的子女; (由2002年第16号第3条增补)“局长”(Secretary) 指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增补)
  
  “承保人”(insurer) 的含义与《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3条所指的相同;
  
  “订明每月数额”(prescribed monthly amount) 指附表4第1部所指明的数额; (由2002年第16号第3条增补)
  
  “订明每月数额(额外)”(prescribed monthly amount (extra)) 指附表4第2部所指明的数额; (由2002年第16号第3条增补)
  
  “订明附加费”(prescribed surcharge) 指附表4第4部所指明的数额; (由2002年第16号第3条增补)
  
  “订明济助付款”(prescribed relief payment) 指附表4第3部所指明的数额; (由2002年第16号第3条增补)
  
  “重伤的有关合资格人士”(severely injured relevant eligible person) 就济助付款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合资格人士─
  
  (a)他符合“合资格人士”的定义(a)(i)段所指者;
  
  (b)他因有关工伤而下身瘫痪或四肢瘫痪,以致如无他人护理及照顾,便不能进行日常生活所需活动;及
  
  (c)他已获具司法管辖权的香港法院就有关工伤判给在作出判给后的期间由他人护理及照顾的开支; (由2002年第16号第3条增补)“保险单”(policy of insurance) 指为《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IV部的目的而发出的保险单;
  
  “保险业监督”(Insurance Authority) 指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第4条委任的监督;
  
  “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指根据第10(1)条订定为管理局财政年度的期间;
  
  “家庭成员”(member of the family) 的涵义与《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3条所指的相同; (由2000年第52号第39条增补)
  
  “配偶”(spouse) 就雇员而言,不包括在该雇员去世时已不再是该雇员的配偶的人; (由2002年第16号第3条增补)
  
  “基金”(Fund) 指第7条设立的雇员补偿援助基金;
  
  “处长”(Commissioner) 指劳工处处长;
  
  “补偿”(compensation) 的含义与《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3条所指的相同;
  
  “损害赔偿”(damages) 的含义与《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3条所指的相同;
  
  “雇主”(employer) 指《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所指的雇主,并包括根据该条例第44B条有法律责任支付某一数额的补偿或损害赔偿予其附属公司(该条例第IV部所指者)的雇员的控股公司(该部所指者); (由1995年第47号第13条修订)
  
  “雇员”(employee) 的含义与《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2条所指的相同;
  
  “管理局”(Board) 指第3条设立的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
  
  “征款局”(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Levies Management Board) 指根据《雇员补偿保险征款条例》(第411章)第3条设立的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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