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第39条) [1985年7月19日] (本为1985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106K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电讯(中华电力有限公司)(豁免领牌)令》。 第106K章 第2条释义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 指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第106K章 第3条豁免 在第4条所指明的各项条件的规限下,公司就其进行下述事情的范围而言,即设置、使用和维持任何电讯设施,以设置藉导线或任何物料连接的电路作控制、保护及通讯用途,作为香港及深圳供电系统的控制中心之间的架空或地下电缆的一部分,或属与该等电缆紧密相关连者,获豁免持有本条例第8(1)条所指牌照的义务。 第106K章 第4条条件 公司─ (a)须设置和维持第3条所提述的电路至令局长满意的程度;及 (b)不得将该等线路直接或间接连接至任何公共电讯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