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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L章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39L章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9L章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规例


  (第139章第3条)
  
  [1994年7月1日] 1994年第38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4年第309号法律公告)
  
  第139L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39L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关日期”(relevant date) 就任何禽畜废物管制区而言,指附表1第3栏就该区而示明的日期;
  
  “指明费用”(specified fee) 指附表2所指明的费用;
  
  “展览”(exhibition) 指公众获准进场的展览(不论是否须付款);
  
  “牌照”(licence) 指根据第4条批给或续期的牌照;
  
  “禽畜”(livestock)、“禽畜废物限制区”(livestock waste restriction area) 的涵义,与《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中该等词语分别具有的涵义相同;
  
  “禽畜废物管制区”(livestock waste control area) 指藉附表1第2栏指出的地图作参照而在该栏指明的禽畜废物管制区,该等地图已由环境保护署署长、一名职级不低于环境保护主任的环境保护署人员或一名总环境保护督察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饲养”(keep) 的涵义,与《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获豁免的人”(exempt person) 指《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附表4所指明的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
  
  第139L章 第3条任何人除非获授权或获批给牌照否则不得饲养禽畜
  
  (1)任何人不得在附表1第3栏所指明的有关日期后,在该附表第2栏与该日期相对处所指明的禽畜废物管制区内任何处所饲养禽畜,除非─
  
  (a)他是获豁免的人或他已根据第9条获豁免;或
  
  (b)他是根据并按照署长发出的牌照而饲养禽畜的。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
  
  (a)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0;
  
  (b)如属第二次定罪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
  
  (c)凡有持续饲养禽畜的,如有证明提出令法庭信纳该人在违反第(1)款的情况下曾持续饲养禽畜,则可按持续犯罪期间每天另处罚款$1000。(3)为施行本条,如已证明在任何相隔不超过14天(包括首尾两天)的2天均有禽畜在某处所饲养,即足以作为在该2天之间均有禽畜在该处所持续饲养的表面证据。
  
  第139L章 第4条署长批给牌照的权力等
  
  (1)署长可应采用其所指明的格式提出的申请,并在有关的指明费用缴付后,将牌照批给申请人,准许该人在禽畜废物限制区或禽畜废物管制区内领有牌照的处所饲养禽畜。
  
  (2)如申领牌照的处所是在禽畜废物限制区内,则署长不得批给牌照,除非他信纳─
  
  (a)在紧接《1994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1994年第28号)第2条的生效日期前,该处所已持续用于饲养禽畜最少12个月;及
  
  (b)在该生效日期后政府并没有就该处所停止饲养禽畜而支付特惠津贴金。(3)署长可应采用其所指明的格式提出的申请,并在有关的指明费用缴付后,将牌照续期。
  
  (4)除非署长另外决定一段较短的期限,否则牌照的有效期为3年,自批给或续期(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日期起计。
  
  (5)牌照须受署长认为适合施加的有关下述事项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a)禽畜的饲养;及
  
  (b)公众生或环境保护。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94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乃“Waste Disposal (Amendment) Ordinance 1994”之译名。
  
  第139L章 第5条牌照申请书须附有处所的图则等
  
  (1)每份申请批给牌照的申请书,均须附有拟饲养禽畜的处所的图则2份;该等图则须按比例绘制或依署长接受的程度尽量按比例绘制。
  
  (2)第(1)款所提述的每份图则,须显示─
  
  (a)拟饲养禽畜的处所的位置;及
  
  (b)任何与该处所毗连的处所,其相对于该处所的位置,以达署长满意的程度。
  
  (3)获署长批准的第(1)款所提述一式两份的图则,均须由署长或获署长为此目的而妥为授权的任何公职人员批署表明为获批准者,其中一份须退还申请人,而另一份则由署长保留。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L章 第6条拒绝批给牌照或拒绝将牌照续期的特别理由
  
  在不损害署长在拒绝批给任何牌照或拒绝将任何牌照续期方面的酌情决定权的原则下,除非署长信纳申请人或持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拟饲养禽畜或正饲养禽畜的处所的图则已根据第5条获批准,且该处所符合图则所示,或(如属牌照续期申请而该处所曾被更改或增建)署长信纳该等更改或增建是按照第7条作出的,否则不得批给任何牌照或将任何牌照续期。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L章 第7条饲养禽畜的处所的更改等
  
  (1)凡拟饲养禽畜的处所的图则已根据第5条获得批准,则除获署长书面准许外,任何人不得在图则批准后对该处所作出任何更改或增建,致使该处所与当其时获署长批准的图则有重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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