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香港法规

第132BY章 体育场规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32BY章 体育场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3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2BY章 体育场规例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章第105D条)
  
  [1974年6月21日]
  
  (本为1974年第138号法律公告)
  
  第132BY章 第1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BY章 第2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BY章 第3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经理”(manager) 指任何获署长委任以管理或协助管理体育场的人;
  
  “署长”(Director) 指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
  
  “职员”(member of the staff) 指任何获署长委任以协助经理的人。
  
  第132BY章 第4条公众进入体育场事宜
  
  除非获得经理同意,否则任何非职员的人,不得在下述情况下或期间内进入或停留在体育场的任何部分内─
  
  (a)该体育场已根据本条例第105C条批给某人专用,但如为了促进该次批给专用的目的而进入或停留,则不在此限;或
  
  (b)在署长已指示将该体育场或其任何部分关闭不许公众使用的任何期间。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Y章 第5条经理等在体育场出租期间进场的权利
  
  即使已根据本条例第105C条将体育场的任何部分批给某人专用,经理或获其就此授权的职员仍可随时进入和视察该部分。
  
  第132BY章 第6条动物
  
  除非获得经理准许,否则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动物或禽鸟带进体育场内。
  
  第132BY章 第7条经理在某些情况下指示某些人离开体育场的权力
  
  (1A) 经理或任何获其就此授权的职员,可拒绝让其相信或因获给予合理因由而相信正在受酒精或药物影响的人进入体育场。 (1995年第538号法律公告)
  
  (1)经理或任何获其就此授权的职员,可在下述情况下指示任何人离开体育场或其任何部分─
  
  (a)他有理由相信─
  
  (i)该人已犯或即将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可予惩处的任何罪行;
  
  (ii)该人即将违反本规例的任何条文;或
  
  (iii)该人已违反本规例的任何条文,不论是否已犯任何罪行; (1995年第53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b)他为促进该体育场的妥善管理而发出合理的命令,而该人拒绝服从;或(1995年第538号法律公告)
  
  (c)他相信或因获给予合理因由而相信该人正在受酒精或药物影响。 (1995年第538号法律公告)(2)任何人─
  
  (a)在依据第(1)款被如此指示离开体育场或其任何部分时没有离开;或
  
  (b)未获得经理或任何其所授权的职员准许而─
  
  (i)在依据第(1A)款已被拒绝进入该体育场后,于同一日进入该体育场;或
  
  (ii)在因依据本条被指示离开该体育场或其任何部分而离开或被逐出该体育场或该部分后,于同一日再次进入该体育场或该部分,即属犯罪,除可处以其可被惩处的任何刑罚外,亦可在经理酌情决定下,立即被逐出该体育场或该部分。 (1995年第538号法律公告)
  
  第132BY章 第8条对经理、职员或其他人的妨碍
  
  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碍正在合法执行职责的经理或任何职员,或故意妨碍、骚扰、干扰或烦扰任何其他正在合法使用体育场或该体育场内所提供的设施的人。
  
  第132BY章 第9条车辆
  
  (1)任何人如未获经理准许,不得将车辆带进体育场。
  
  (2)任何人如将车辆带进或安排将车辆带进体育场,或在体育场内驾驶车辆,须遵从经理或任何获其就此授权的职员为关体育场内交通控制而发出的一切指示,亦须遵从经理在体育场内所张贴或设置的管限交通、限制车速或界定泊车范围及封闭范围的任何告示或标志。
  
  (3)第(1)或(2)款并不减损《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赋予警务人员控制与规管交通的权力。
  
  第132BY章 第10条财产的保护
  
  任何人不得─
  
  (a)故意或因疏忽而污损、毁坏、弄污、弄脏或以其他方式损坏体育场内或围绕体育场的任何墙壁或任何栅栏,或任何建筑物、障碍物、栏杆、柱子、座椅或任何种类的构筑物,或体育场内所提供使用的设备、器具、装置、固定附着物或设施;
  
  (b)故意或因疏忽而移去体育场内所提供使用的任何设备、器具或装置;
  
  (c)爬上体育场内或围绕体育场的任何墙壁或栅栏,或爬上在体育场内或围绕体育场的任何建筑物、或任何障碍物、栏杆、柱子或其他构筑物;
  
  (d)在体育场内使用淫亵性言语或粗言秽语以致令任何人烦扰;
  
  (e)在体育场内抛弃任何扔弃物、纸张或废弃物,除非抛进为此用途而设的桶或容器内;
  
  (f)在体育场内作出不雅或扰乱秩序的行为;
  
  (g)未获经理准许而将玻璃瓶或金属罐带进体育场,不论该瓶或罐是空的或是载有任何东西的;或 (1980年第129号法律公告)
  
  (h)未获经理准许而在体育场内管有任何玻璃瓶或金属罐。
  
  第132BY章 第10A条禁止将令人醺醉的酒类带进体育场
  • 上一页
  • 1
  • 2
  • 3
  • 下一页

相关内容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王博 律师
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电话:18938896818

点击排行

文章归档

评论排行榜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