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香港法规

第372E章 西北铁路附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72E章 西北铁路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72E章 西北铁路附例


  (第372章第31(1)条)
  
  [1987年7月17日]
  
  (本为1987年第223号法律公告)
  
  第372E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附例可引称为《西北铁路附例》。
  
  第372E章 第2条释义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员”(official) 指任何获正式授权以代公司行事的人,包括公司的任何雇员、受雇人或合法委任的代理人;
  
  “巴士”(bus) 指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界定,并由公司或代公司在条例界定的西北铁路服务范围内经营的巴士;
  
  “公司”(Corporation) 指由条例成立的九广铁路公司;
  
  “失效车票”(invalid ticket) 指以下任何车票─
  
  (a)有效期已届满的车票;或
  
  (b)在持票人所乘搭的巴士或铁路车辆上属无效的车票;或
  
  (c)依据任何其他关于有关车票或车程的公布、告示、一览表或列表中所载或所提述的使用条件,乘客无权使用的车票;及
  
  (d)如属聪明卡,包括在紧接持票人乘搭或企图乘搭任何巴士,或登上或企图登上任何西北铁路车辆,或乘搭或企图乘搭任何上述车辆之前未经自动处理装置在卡上记录适当的核准密码的聪明卡; (1998年第6号法律公告)“西北铁路车辆”(vehicle of the North-west Railway) 指行走于铁路,或用于与铁路相关用途上的任何列车、车厢或车厢隔间;
  
  “自动处理装置”(automatic processing device) 指公司用以自动收取车费的处理装置; (1998年第6号法律公告)
  
  “车票”(ticket) 指由公司或代公司不时发出,供乘搭巴士或铁路车辆之用的任何形式的车票、聪明卡、通行证或许可证; (1998年第6号法律公告)
  
  “车费”(fare) 指任何乘客为乘搭任何巴士或在铁路乘搭列车所应付的车费,不论车票是否由公司或代公司向他发出,以供乘搭任何巴士或在铁路乘搭列车;
  
  “车辆”(vehicle) 指《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界定的车辆;
  
  “附加费”(surcharge) 指由公司或代公司不时发出的告示、一览表、列表或其他公布上指明的款额,并须为─
  
  (a)相等于征收该附加费时巴士或铁路列车的现行最高成人单程车费的50倍的款额;或
  
  (b)本附例所订明的最高罚款,以款额较低者为准;
  
  “个人车票”(personalized ticket) 指向车票上所识别的人士或个人发出的车票; (1998年第6号法律公告)
  
  “乘客”(passenger) 指自行或由他人代为缴付车费,并在公司营业时间内合法地乘搭任何巴士或铁路列车的人,而不论车票是由该人为该目的获发给或由他人代其获发给,或以其他方法取得的;
  
  “条例”(the Ordinance) 指《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
  
  “票务处”(ticket office) 指由公司或代公司经营的获正式授权发出车票的任何办事处;
  
  “聪明卡”(smart card) 指为与自动处理装置传讯而由公司或代公司发出的卡或晶片; (1998年第6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12号法律公告)
  
  “铁路”(railway) 指条例界定的西北铁路;
  
  “铁路处所”(railway premises) 指条例界定的属于或从属于西北铁路的处所,但不包括运输署署长并未为《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的“道路”定义而作出指定的任何西北铁路车路。
  
  第372E章 第3条车票
  
  第II部
  
  车票及车费
  
  (1)所有车票,不论本附例是否特别提述,均在下述规限下发出─ (1998年第6号法律公告)
  
  (a)本附例;及
  
  (b)该等车票上述明或提述的任何特别条件,或其他由公司或代公司发出的任何告示、一览表、列表或其他公布中所载或提述的任何特别条件。(2)乘客须当作已知悉并已同意本附例以及关乎他所使用的车票的任何特别条件或其他由公司或代公司所发出的告示、一览表、列表或其他公布中所载或提述的任何特别条件,而公司的法律责任(如有的话)须因而受局限而非扩大。
  
  第372E章 第4条车费
  
  由公司或代公司所发出的告示、一览表、列表或其他公布中不时显示的车费,即为乘搭任何巴士或铁路列车的认可车费。
  
  第372E章 第5条车票不包含保证或法律责任的承担
  
  (1)公司并不保证乘客可由某一特定巴士或西北铁路车辆运载,亦不保证任何巴士或西北铁路车辆于某些特定时间抵达或离开某站,也不保证车票的发出会在任何巴士或西北铁路车辆离站前完成;公司无须对任何人就由于公司巴士或铁路服务(或部分服务)因任何理由而更改、暂停、干扰或撤销所造成的任何阻延或滞留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在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下,可采取下述所有或任何一项措施,而无须为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对任何人承担法律责任─
  
  (a)暂停或中止发出车票(不论车票以何方式发出);
  • 上一页
  • 1
  • 2
  • 3
  • 4
  • 5
  • 6
  • 下一页

相关内容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王博 律师
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电话:18938896818

点击排行

文章归档

评论排行榜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