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3章第3条)* [1984年12月28日] (本为1984年第429号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规例根据《1983年商船(防止油类污染)令》@(S.I. 1983/1106 U.K.) 第3(1)条订立,而该命令是经由《1984年商船(防止油类污染)(香港)令》#(S.I. 1984/1153 U.K.) 修改并引伸适用于香港的。请参阅1990年制定的《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章)第3及12(1)(b)条。 @“《1983年商船(防止油类污染)令》”乃“Merchant Shipping (Prevention of Oil Pollution) Order 1983”之译名。 #“《1984年商船(防止油类污染)(香港)令》”乃“Merchant Shipping (Prevention of Oil Pollution) (Hong Kong) Order 1984”之译名。 第413A章 第1条引称及释义 第I部 一般 (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 (2)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约国”(Convention country) 指属公约缔约成员的国家; “中间液舱”(centre tank) 指任何纵向舱壁舷内侧的液舱; “化学品液货船”(chemical tanker) 指建造或改造为主要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并包括正在运输货物而所运输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为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油轮; “污水舱”(slop tank) 指专门设计为收集液舱的排出物、洗舱水及其他油性混合物的液舱; “有害物质”(harmful substance) 指任何物质,而该物质如被引入海中,即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危险、或危害生物资源及海洋生物、或毁坏设施、或干扰海洋的其他合法使用,而有害物质亦包括油类; “成品油油轮”(product carrier) 指用于油类(原油除外)运输业务的油轮; “油”、“油类”(oil) 指任何形态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油、油类淤渣、油类废物及炼制品,但商船公告第1011号所指明的石油化学品除外; (1999年第64号第3条) “油性混合物”(oily mixture) 指带有任何含油量的混合物; “油轮”(oil tanker) 指建造或改造为主要以货舱运输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正在运输货物而所运输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为散装油类的油类/散货两用船或化学品液货船; “油类/散货两用船”(combination carrier) 指设计为运输散装油类或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油类燃料”(oil fuel) 指就任何船舶的推进及辅助机器用作燃料并由该船载运的任何油类; “附件I”(Annex I) 指列出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的公约附件I; “周年日期”(anniversary date) 指每年中与国际防油污证书届满日期相应的日期; “空载排水量”(lightweight) 指船舶在液舱内没有货物、燃料、润滑油、压载水、淡水和锅炉给水、船上也没有消耗品、乘客和船员及其财物的情况下,以公吨为单位的排水量; “重大改装”(major conversion) 指对现有船舶进行的改装,而─ (a)该改装在相当程度上更改该船的尺寸或载运量;或 (b)该改装更改该船的类型;或 (c)处长认为该改装目的是在相当程度上延长该船的使用寿命;或 (d)该改装对该船在其他方面进行更改至以下程度:假若该船是一艘新船,该船会受对其作为现有船舶不适用的议定书(a)有关条文所规限;但─ (i)为符合第18条的规定而对载重量20000吨及以上的现有油轮进行的改装;或 (ii)为符合第23A或23B条的规定而对现有油轮进行的改装,不得当作构成重大改装; (1994年第641号法律公告) “首尾垂线”(forward and after perpendiculars) 须在船长度(L)的前端及后端测定。首垂线须与据以量度该长度的水线上的船首柱前边相重合; “香港防油污证书”(HKOPP Certificate) 指香港防止油类污染证书; “香港油轮”(Hong Kong oil tanker) 指在香港注册的油轮; “面积”(area),就船舶而言,在所有情况下均须计算至型线; “”(mile) 指国际海里,即1852米的距离; “海”、“海域”(sea) 包括任何入海的河口或海湾; “原油”(crude oil) 指在地底天然产生的液态碳氢化合物(不论其是否已经过处理以适合运送),并包括─ (a)可能已提去某些馏分的原油;及 (b)可能已加入某些馏分的原油;“原油油轮”(crude oil tanker) 指用于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轮; “特殊区域”(special area) 指某海上区域,而该海上区域由于与其海洋及生态情况及其海运交通的独特性质有关的公认的技术理由,须采纳特殊的强制方法以防止海上油类污染;并包括第16条所列的区域; “容积”(volume),就船舶而言,在所有情况下均须计算至型线; “核证当局”(Certifying Authority) 指处长或任何由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授权的人;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64号第3条;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