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将关于海上保险的法律编纂为成文法则。 [1961年6月9日] (本为1961年第21号) 第329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海上保险条例》。 第329章 第2条海上保险的界定 海上保险 (1)海上保险合约是一种合约,藉此种合约,保险人承诺按合约所协定的方式及限度,就海上损失,亦即由海上冒险附带引起的损失,向受保人作出弥偿。 (2)海上保险合约可藉其明订条款或行业惯例而扩大适用范围,藉以为受保人就发生在内水的损失,或由任何海上航程附带引起的陆上风险,提供保障。 (3)凡建造中的船舶,或船舶下水,或任何与海上冒险类似的冒险,由按海上保单形式立出的保单所承保,本条例的条文在其适用范围内均适用于该保单;但除按本条的规定外,本条例任何规定,对任何适用于本条例所界定的海上保险合约以外的其他保险合约的法律规则,均不造成改变或影响。 [比照 1906 c. 41 ss. 1 & 2 U.K.] 第329章 第3条海上冒险及海上危险的界定 (1)除本条例条文另有规定外,任何合法的海上冒险均可作为海上保险合约的标的。 (2)尤其下述情况均属于海上冒险─ (a)凡任何船舶货品或其他动产是冒海上危险的。该等财产在本条例中提述为“可保财产”; (b)凡任何运费、旅费、佣金、利润,或其他金钱利益的赚取或取得,或就任何预付款项、贷款或支出作出的保证,因可保财产冒海上危险而被危及; (c)凡可保财产的拥有人或其他对可保财产具有权益或就可保财产须负责的人,由于海上危险而可能招致他对第三者负上法律责任。(3)为施行本条例,“海上危险”(maritime perils) 指由海上航行导致或附带引起的危险,亦即海险、火灾、战祸、海盗、游盗、盗窃、掠获、扣押、由君主及人民所作的限制和扣留、投弃、船上人员不当行为,以及任何类似的或保单所指定的其他危险。 [比照 1906 c. 41 s. 3 U.K.] 第329章 第4条打赌或博彩合约的废止 可保权益 (1)任何以博彩或打赌形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约,均属无效。 (2)海上保险合约如有下述情形,均当作为博彩或打赌合约─ (a)受保人并无本条例所界定的可保权益,而订立合约时亦不预期会取得该权益;或 (b)保单是按“不论有无权益”或“除保单外无须进一步的权益证明”或“保险人不享有救助利益”的条款订立的,或保单是受任何其他类似的条款规限的: 但如没有救助的可能,则保险人不享有救助利益的保单可以立出。 [比照 1906 c. 41 s. 4 U.K.] 第329章 第5条可保权益的界定 (1)除本条例条文另有规定外,任何与海上冒险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具有可保权益。 (2)尤其当任何人与某项海上冒险或与该项冒险中遭受风险的任何可保财产有法律或衡平法上的关系,并因该关系而可由于该可保财产的安全状况或妥为抵达而受益,或可由于该可保财产的损失、损坏或扣留而受损,或可就该可保财产而招致法律责任者,则该人即与该项海上冒险有利害关系。 [比照 1906 c. 41 s. 5 U.K.] 第329章 第6条何时必须开始确有权益 (1)在保险立出时受保人不必对受保标的物具有权益,但在损失发生时,他必须对受保标的物具有权益: 但如标的物在“不论已否损失”的情况下受保,则受保人虽然可能直至该损失发生后方取得其权益,他仍可作出追讨;但在立出保险合约时,如受保人已知悉有该损失,而保险人并不知悉,则属例外。 (2)凡受保人在损失发生时并无权益,他不能在知悉有该损失后藉任何作为或藉作出任何选择而取得权益。 [比照 1906 c. 41 s. 6 U.K.] 第329章 第7条或有权益或可废除权益 (1)可废除权益属可保权益,或有权益亦然。 (2)尤其当货品的买方已为货品投保,买方即具有可保权益,即使因卖方延搁交付或其他原因,他本可作出选择将货品拒收或将货品的风险视作由卖方承担,买方仍具有可保权益。 [比照 1906 c. 41 s. 7 U.K.] 第329章 第8条不完整权益 任何性质的不完整权益,均属可保权益。 [比照 1906 c. 41 s. 8 U.K.] 第329章 第9条再保险 (1)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对其承担的风险具有可保权益,并可就该风险以再保险方式投保。 (2)除非保单另有规定,否则原受保人就该项再保险并无权利或权益。 [比照 1906 c. 41 s. 9 U.K.] 第329章 第10条船舶抵押借款 船舶抵押借款或船货抵押借款的贷款人,就其贷款具有可保权益。 [比照 1906 c. 41 s. 10 U.K.] 第329章 第11条船长及海员的薪酬 船舶的船长或任何船员,就其薪酬具有可保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