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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电力公司对被申请人某电力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1日,申请人安徽某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某电力工程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工业品总价款为116万元,...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日,申请人安徽某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某电力工程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工业品总价款为116万元,合同签订后付30%预付款,余款15天付清,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将相关标的物交付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直至申请仲裁之日仅支付40万元货款,期间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余款,其一直推诿拒绝支付。协议还约定,如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六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货款7568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3月15日起以7568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为242624元,2021年4月15日后以7568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对所欠货款表示认可,表示可以协商分期支付,但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

【争议焦点】

违约金起算点以及计算标准是否约定过高?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货款本金756862元,并承担以上述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以后的违约金,违约金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72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结语和建议】

本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被申请人所欠货款金额予以确认,对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和保全等费用的承担产生争议。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每日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及庭审中的陈述,请求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按照最高法院有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计付违约金,仲裁庭酌定按照LPR的1.5倍计算。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合同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在谨慎订立合同后,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如有违约行为则会产生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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